女孩玩的时候额头砸在了球门上

2014年7月,住在城阳一个小区的张老师带着两岁以下的女儿出去玩。

当时小区公共场所里有一羽毛球架,孩子一个人跑到球架下玩耍,不小心碰了一下羽毛球网,结果意外发生了,因为没有加以固定,球架倒了下来,砸在孩子的额头上。张先生赶紧跑过去查看,发现女儿额头上裂开一条口子,血流不止。其后,张先生带着女儿跑了好几家医院进行治疗。

张先生认为,事故发生场地位于小区内部公共开放区域,现场没有放置专门的警示牌,四周也没有护栏,最重要的是羽毛球架子没有固定,严重危害到了小区孩子的人身安全。另外,作为羽毛球架的所有者,未能在使用完后把球架收起来,导致事故的发生,给孩子带来巨大的痛苦,遂将小区物业和羽毛球架所有者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损失。

法庭上两被告各执一词

对此小区物业表示,羽毛球架虽然位于小区公共场所,但不属于物业所有,更不归物业管理和使用,因此物业在该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小区物业认为,小女孩受伤的地点属于球类运动场地,小区所有业主均可以在该场地打球,而且这样的环境根本不适合两岁孩子玩耍,作为孩子的父母,应阻止孩子在此地玩耍,物业对于孩子在球场玩耍而导致受伤的结果无法预知。同时,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在户外活动时应该由监护人看管,且孩子是在球场碰到球网导致砸伤,其监护人应注意但没有注意到安全隐患,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也提出辩解。他称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防护的管理职责,以及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才导致意外的发生,双方都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三方共同担责

后经查明,羽毛球架确实属于李某所有,为了健身需要,他自制了羽毛球架。开始每次使用完他都收起来,后来嫌麻烦干脆放置在那里,时间久了,其他居民也纷纷过来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行为人所负过错的大小来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孩子治疗期间,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00余元,最终法院判决孩子监护人、小区物业及李某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的比例为3:4:3。

说法:

三方都有过错

主审此案的法官说,女孩受伤时未满两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张先生作为孩子的父亲,应承担监护职责,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他在带领孩子去小区公共场地玩耍时,明知场地上有一羽毛球架,却任由孩子自由玩耍没有制止,导致孩子被羽毛球架砸伤,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及时维修养护,及时清除安全隐患,确保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物业公司明知小区内长期有一业主自制的羽毛球架,且球架位于小区内业主公共活动区域,应预见到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采取措施进行管理或制止,未尽到安全管理及注意义务,因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李某作为羽毛球架的所有者,放任球架置于小区内公共活动区域而未加强管理使用,导致球架砸伤孩子,故李某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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