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址内乱用闪光灯拍照最多可获得500件,攀登文化遗产最多可获得1000件
重庆日报网3月1日消息(记者杨川何新)大约800年前,合川钓鱼城的守城抗战史给重庆历史留下了浓墨重彩,为了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受这段历史,市政府颁布的《重庆市钓鱼城遗址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办法》对钓鱼城遗址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游客游览时的8类不文明行为拉响“警报”。遗址周遭开展建设工程需征国务院批准
《办法》所称的钓鱼城遗址,是指位于重庆市合川区东城半岛的钓鱼城古战场遗址及其他历代文物古迹遗存。
有关负责人表示,钓鱼城遗址的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钓鱼城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按照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将各施其职: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钓鱼城遗址保护工作,负责钓鱼城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合川区人民政府负责钓鱼城遗址的保护工作,将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钓鱼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合川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钓鱼城遗址的日常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在钓鱼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钓鱼城遗址的安全,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胡滥开发文化、旅游项目最高罚3万
《办法》明确,在钓鱼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8类行为。除游客在游览钓鱼城遗址时,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攀爬文物外,在保护区范围内有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开闪光灯的行为,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也同样被禁止。
游客在游览时,如果被发现攀爬文物,将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钓鱼城遗址曾吸引过不少剧组取景,为保护钓鱼城遗址,《办法》规定如在钓鱼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电影、电视等拍摄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在钓鱼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同时,《办法》还禁止将钓鱼城遗址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交由企业经营,禁止开发危害钓鱼城遗址安全的旅游、文化等项目。
据悉,如将钓鱼城遗址交由企业经营或者开发危害钓鱼城遗址安全的旅游、文化等项目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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