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新闻(记者李奎通讯员陈军安杨鹤东)多次强奸幼女,多人共同作案,取决于每个人的情况刑量。3月27日在湖北省高原举行记者招待会,通报了2010年以来地方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情况,公布了适用于量刑规范化审判的5个典型案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程勇介绍,“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也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重要内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规范法官的刑罚裁量权,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实现量刑均衡和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切实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09年初,武汉市江汉区法院被最高院确定为全国法院首批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之一。自此,我省法院量刑规范化工作驶入快车道,并逐渐在全国法院处于领先地位。2010年10月1日,依照最高院要求,湖北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工作。去年1月1日,根据最高院统一部署,量刑规范化工作在全省法院全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改革由此迈上新的台阶。

据统计,从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全省法院共审结交通肇事等15个量刑规范化罪名案件共计87295件127241人,占同期审结刑事一审案件数的65.81%;十五类案件的上诉率为10.15%,与全面试行前2010年1月至9月(下同)的上诉率16%,同比下降5.85个百分点;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分别为1.9%、0.46%,与全面试行前的2.38%、0.62%,同比分别下降0.48和0.16个百分点;申诉率、上访率分别为0.03%、0.07%,与全面试行前的0.15%、0.35%,同比分别下降0.12和0.28个百分点;退赔退赃率为47.24%,与全面试行前的36.38%,同比上升10.86个百分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为47.80%,与全面试行前的41.03%,同比上升6.77个百分点。量刑规范化实施后,同案不同判问题被有效遏制,上诉率、改判发回率、申诉上访率下降,退赔退赃率、调解率上升。

程勇表示,目前我省量刑规范化改革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也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全省法院将进一步探索扩大规范化量刑的罪名和刑种,继续完善我省制定的量刑实施细则,立足现有基础,不断开拓创新,将量刑规范化工作深入、持久地推行下去。

附:

典型案例:

多次强奸同住幼女被重判

》》基本案情

12岁的雯雯跟着母亲余某一同生活,后余某与男友黄中明相识后,3人同住一起。2012年7月中旬一天晚上10时许,黄中明将雯雯骗到余某承包的一个鱼棚外,脱掉她的短裤,强行与雯雯发生性行为。

发现雯雯听话的没有将此事告知母亲,此后黄中明遂变本加厉,利用共同生活的便利条件,又多次对雯雯实施奸淫。直到去年2月21日晚10时许,黄中明趁余某熟睡之机,溜到雯雯的房间欲再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时,被余某发现并报警。

》》裁判结果

鄂州市鄂城区法院判决认为,黄中明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黄中明虽当庭自愿认罪,且实施最后一次强奸行为属犯罪未遂,但其系与未成年被害人有共同生活关系的人员,在一年多时间内多次强奸被害人,主观恶性较深,造成的后果严重,对其不予从宽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鄂城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黄中明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宣判后,黄中明未提出上诉。

》》量刑分析

按照湖北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犯罪情节一般,但黄中明明知被害人为12岁的未成年人而予以强奸,故量刑起点确定为基准刑六年,即72个月。

《实施细则》规定,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达两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可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本案中,黄中明奸淫被害人多次,并与其长期共同生活,故量刑选择增加30%和40%。虽然黄中明当庭自愿认罪,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但法院认为其罪行较重,不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故通过计算,黄中明的拟宣告刑为72×(1+30%+30%)=115.2个月。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

邻里纠纷伤害获缓刑

》》基本案情

程林在建房时因宅基地问题与邻居程海洲等人发生纠纷,后对方到法院打官司。去年6月,程林与妻子带村干部到家里查看现场,被程海洲看到,双方再次发生冲突。

程海洲持铁锹要打程林,但被人拦下。程林被程海洲的父亲拉住,由于挣脱不开,于是与其扭打在一起,至程父受伤。

经司法鉴定,程父多根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程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大冶市法院判决认为,程林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且程林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程林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但二审期间,程林赔偿了程父1.2万元经济损失,获得了对方的谅解,并撤回上诉,并请求对程林从轻处罚。同时,大冶市司法局于去年11月13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程林适用缓刑,并由其所在社区对其进行矫正。

黄石中院经审理后,依法改判程林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量刑分析

《实施细则》规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和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分别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和40%以下。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定宣告刑为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年岁已高且身体欠佳,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多罪并罚量刑精确计算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4日晚上6时许,周俊与同伙受人指使,持砍刀、板凳将熊某砍伤,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后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不构成伤残等级。同年10月28日,周俊主动投案,并赔偿熊某4万元经济损失,获得对方谅解。

去年1月7日凌晨4时许,田国早(已判刑)在仙桃市钱沟路的健康路菜场将货车上的猪肉销售给商贩时,被仙桃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查处,并扣走了部分猪肉,田遂决定找人寻仇。

周俊和倪锋等人受邀后来到菜场,持刀对该办公室工作人员乱砍,致3人轻微伤,1人轻伤二级。同时,还将工作人员执法用的面包车损坏,经鉴定损失共5020元。

去年3月7日至3月14日期间,倪锋又伙同他人先后在安徽省宿松县多地实施入室盗窃,作案共11起,后被抓获。

同年5月27日,周俊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裁判结果

仙桃市法院认定周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倪锋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量刑分析

两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多个量刑情节,应将该量刑情节先适用于所犯数罪,再根据数罪分别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实施细则》规定的故意伤害罪量刑起点幅度为6个月至2年,确定量刑起点为15个月。本案中,周俊、倪锋因使用管制刀具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周俊自首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起点幅度为1年6个月至3年,确定量刑起点为30个月。每增加轻微伤1人加6个月以下刑期,本案中增加3人轻微伤,故取值共15个月;损坏财物达5000元,增加刑期8个月,自首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量刑基准有增有减

》》基本案情

去年6月1日7时许,张小增为索取高利贷,将何某骗至随州市某酒店980房间予以控制,并对其进行殴打,令其筹钱。

当日10时许,包四建接张电话后,到该房帮忙看守何某。但当晚7时许,何某趁包某外出吃饭时报警,张小增、包四建被带至派出所。

张小增的朋友交纳5000元保证金后,张、包被释放。但他们在派出所门外等到何某出来后,又将何带至另一酒店房间进行控制。随后几天,张小增、包四建将何某先后转移至随州市多个酒店房间进行控制,经统计共12日。

去年6月13日11时许,何某给朋友发短信后,对方报警。民警赶到将张小增、包四建抓获。

》》裁判结果

随州市曾都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张小增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包四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人提出上诉,随州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量刑分析

《实施细则》规定,非法拘禁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量刑起点为3个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为6个月。满24小时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24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同时,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增加基准刑。但当庭自愿认罪的、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减少基准刑。

多人作案量刑标准因人而异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5日至23日,鄢爱云组织危常伟、陈想桃、袁勤美、陈贤木、肖三明、肖良明在武汉市江岸区兴业南路某小区1001室内,利用拨打电话的电信诈骗手段,分32次共骗取136480元。

其中,鄢爱云是老板并充当中奖公司的会计;危常伟负责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提取所骗钱财;陈想桃、袁勤美充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作人员;陈贤木、肖三明、肖良明充当中奖公司兑奖办公室的主任。

同年5月23日,7人被全部抓获。鄢爱云、袁勤美的家属自愿代为退出赃款394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

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认为,鄢爱云等7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鄢爱云、危常伟、陈想桃诈骗数额巨大,袁勤美、陈贤木、肖三明、肖良明诈骗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鄢爱云是本案的组织、指挥、管理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危常伟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陈想桃、袁勤美、陈贤木、肖三明、肖良明罪责相对较轻。

故判处鄢爱云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危常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陈想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袁勤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陈贤木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肖三明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肖良明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量刑分析

《实施细则》规定,诈骗数额巨大的(起点5万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5000元),在三个月拘役到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同时,犯罪数额达到巨大标准的,犯罪数额每增加6000元的,增加1个月刑期。

此外,涉及电信诈骗情形的诈骗行为、多次实施诈骗的、当庭自愿认罪的、穷尽赔偿手段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从犯、犯罪较轻等多种情形,《实施细则》中均有增减基准刑的相应标准。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数众多,但根据各人诈骗金额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每人的刑期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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