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告三方索赔,法院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受害人伟伟已年满10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在河边游泳的危险性应已具备一定的注意、辨识能力,应远离深水危险区域;伟伟的父母林强与刘华作为监护人,对伟伟有教育其远离水深危险地方的义务。但伟伟未提防其危险性,林强与刘华未对伟伟尽到教育、管护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故伟伟及林强、刘华均有一定过错。
事故发生的河道属自然河道,昌江县水务局对此具有监管职责,在河道周边设置了警示牌,已尽到提醒义务,并于2017年底进行了河道清理工作,避免出现砂坑,故该溺亡事件与昌江县水务局的河道整治无因果关系,昌江县水务局不应承担责任。
符某在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涉案地点附近抽砂,被昌江县水务局制止,且无证据证明其抽砂地点就是男童溺亡地点,故符某的抽砂行为与伟伟溺亡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村委会虽是该河道的属地管理者,但男童溺亡属意外事件,也不应对其进行法律上苛责。
综上,昌江县水务局、村委会、
符某对本案事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伟伟是由舅舅小陈带出来玩的,其舅舅负有看管、保护的义务,小陈的行为与该意外事件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应对该意外事件承担全部责任。现林强与刘华不要求小陈承担赔偿责任,而追究昌江县水务局、某村委会、符某的责任,故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林强、刘华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海南二中院二审认为
小陈、冯某乙作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伟伟一起去抓虾、游泳,小陈、冯某乙应尽到看管、保护的义务,且河道水深这一事实作为常年生活在此地的居民应当知晓,何况在河道周边还有警示牌提醒,更应当慎之又慎。故伟伟在缺乏充分监护和保护的情况下进入河里游泳溺亡,林强、刘华主张由昌江县水务局、某村委会、符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海南特区报记者 吴佳穗
1.《小孩户外玩水被父母抓看这里!海南11岁男童游泳时不幸溺亡,父母告三方索赔!判了》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小孩户外玩水被父母抓看这里!海南11岁男童游泳时不幸溺亡,父母告三方索赔!判了》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tiyu/21627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