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新闻(记者李立峰通讯员王友丹)表示:“钓鱼是一种优雅的爱好,但在禁渔期间,利用新型禁止渔具或其他危害鱼类资源的禁止工具和方法钓鱼可能会受到违法嫌疑。”在提到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小慧日前处理的非法水产品捕捞事件时作了介绍。
今年3月初,冯某委托侄子在网络上购买一套刺锚。收到东西后,冯先生立即组装了设备。冯某于3月4日至7日在满洲区长江一级支流吴桥江和龙保江海域利用刺锚鱼非法捕捞水产品,捕获鲤鱼4条(重3.68公斤)。冯某于3月7日在公安机关现场被抓获,现场缴获了一套刺锚鱼(包括一根钓竿、一个视频显示器、一条视频显示线和6条锚),捕获了鲤鱼1尾(重量1.26公斤)。此后,经过进一步调查,从该家缴获了2.1公斤渔获物。4月9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满洲区检察院。
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验证,冯氏使用的刺锚鱼是捕鱼效率更高、危险性更大的新型“武斗队”,是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的公告》明确禁止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
事件后,负责检察官王小慧仔细审查了西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颁发的鉴定意见,并在网上查询了大量资料,充分了解了缴获的刺锚鱼的性质、功能和工作原理。
“视觉锚鱼是一种新的钓鱼工具,钓鱼者可以通过显示器观察水中的鱼。鱼在水里通过的时候,大锚环会把锋利的钩子刺进鱼的身体,扎上刺,抓住鱼。(阿尔伯特爱因斯坦,《Northern Exposure》(美国电视剧),《肉类名言》)其捕获对象主要是大型鱼类,工作时会对鱼类造成严重伤害,一旦失去有效控制,就会对长江鱼类资源造成巨大损害。”王小慧介绍的。
检察机关在起诉期间依法审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详细说明并宣传了禁渔期、禁渔区、禁渔工具的概念、刺锚鱼的危险性。另一方面,检察官将证据要点和证据标准传达给辖区其他区县公安局,指导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了统一标准的作用。
“我对我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我想主动认罪,交1000元的生态保守费。”彭先生说。最近,满洲区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嫌疑,向法院起诉冯某,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提出了拘留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的量刑建议。
据悉,这是重庆市查获的第一起使用刺锚鱼进行司法检查的非法水产品捕捞事件。
资料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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