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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而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征收范围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地方教育附加的开征时间是:2002年7月1日。

  历史形成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国统一开征的费种,其开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据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于1995年9月1日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辽宁省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征,福建省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征,征收率均为1%。此后,陆续有省、直辖市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财综[2010]98号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报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具体的开征时间由各省自己制定方案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文件下发后,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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