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8月1日讯 今天,山东省安监局发布了《枣庄市峄城区“10•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记者注意到,事故中货车涉嫌使用伪造的《道路运输证》,两车在正面相撞瞬间,都存在逆向行驶行为,成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褚衍冰等18位有关违纪人员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行政记过等处分。
2016年10月13日18时40分许,在省道S352枣庄市峄城区境内65公里+748米处,一辆号牌为鲁HBV575(鲁HVT96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对向行驶的一辆三轮汽车(共载11人)发生正面碰撞,造成三轮汽车上9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10万元。
事故车辆涉事单位涉嫌使用伪造的《道路运输证》
鲁HBV575(鲁HVT9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牵引车和挂车组成。事发时,鲁HBV575(鲁HVT9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临沂市兰陵县人王海峰。经梁山县交通局查证,该车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系非法营运。
不仅如此,调查组发现,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普通货运,该公司有182辆权属货运车辆,其中43辆在济宁市梁山县交通运输局办理了《道路运输证》,139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并涉嫌使用伪造的道路运输证。
而与其正面相撞的三轮汽车于2011年购买,车辆所有人为事发时车辆驾驶人于文海。于文海购买该车后未注册登记,车辆无号牌,且于文海本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证。
事发路段不属于危险点段,交通设施设置符合国家要求
事发路段为省道S352郯(城)薛(城)线东段,位于枣庄市峄城区,起点为枣庄临沂界,终点位于峄城区吴林街道,东西走向,路线长20.296公里,于2015年12月29日交工验收合格后通车。事发时,由于未到竣工验收时间(交工验收后24个月),尚未进行竣工验收。
报告指出,该路段道路技术指标达标,该路段公路等级为二级公路,涉事路段位于峄城区峨山镇以西,路线中心桩号为K65+748,涉事路段平面线形为直线,纵面线型由东向西为上坡路段(坡长570米、纵坡0.893%),坡长和纵坡满足设计要求,不属于危险点段。
同时,报告称,该道路自东向西设有地点标志、限制质量标志、轴载标志和村庄标志。路面中心施划黄色虚线,行车道外边缘施划白色单实线。其交通设施设置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2009)要求。
逆向行驶系事故直接原因,重型半挂牵引车承担主要责任
报告显示,经调查认定,枣庄市峄城区“10•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经技术鉴定确认,事故发生前,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道路中心黄虚线南侧由西向东行驶,距离碰撞点约20米时,行驶路线向北偏移,车身左侧进入北侧行车道,骑压道路中心黄虚线由西向东行驶。两车在正面相撞瞬间,都存在逆向行驶行为,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重型半挂牵引车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速,碰撞前该车行驶速度为55-60公里/小时,严重超载,核载34吨,实载113吨,超载232%,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与此同时,报告认为,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有五:一是济宁市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极其混乱。事故中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日常实际由车主王海峰经营管理,该公司“只收费、不管理”,没有履行对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和车辆管理等职责。该公司182辆权属货运车辆中有139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属于非法营运,并涉嫌使用伪造的《道路运输证》。二是济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监督检查不力。三是枣庄市峄城区交通运输局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不力。四是枣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力。五是地方政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不力。
涉嫌犯罪人员被批捕或取保候审 18人违纪被处分
报告称,肇事货车驾驶人褚峰、肇事货车实际车主王海峰及其配偶魏广勤、肇事货车原车主林海钢、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兵、峄城区底阁镇前王老四汽配修理厂经营人王忠全因涉嫌犯罪,已被批准逮捕或取保候审。同时,鉴于肇事三轮汽车驾驶人于文海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褚衍冰等18位有关违纪人员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行政记过等处分。
同时,责成相关单位部门对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沪园石料厂违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枣庄峄城区委、区政府向枣庄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枣庄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梁山县委、县政府向济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济宁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大众网-山东24小时客户端见习记者张玛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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