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有人上门销售复印机租赁,缴纳保证金后,对方可以借复印机给我们,租赁期间提取给对方。
当时我看看这种方式不错,就租了一台,同时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并交了6000元押金,其中合同租赁方有两个人。可谁知,一年还没过去,复印机就出了问题,当时我找了出租方的其中一人欧先生。起先,他还过来给机器进行维修,机器也能使用。到了当年10月份的时候,我跟出租方的另一名姓邹的男子结了一次账,根据复印的张数,按每张2分的价格共支付给他3100元。可这之后,机器还是不好用,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出现了卡纸、复印不出、字迹很淡等问题,于是我提出换一台新的机器。可姓欧的当时推说没有新的复印机可以更换,只能修,我也只能无奈接受。因为复印机老是出问题,不好用,我就又想退还这台复印机,拿回押金。但对方告知,还不到一年,不能退。
但后来随着维修次数的增多,姓欧的态度越来越差,时间一长甚至不愿意继续来修理机器了,还拒绝接听我的电话,我去他店里找他,他的态度也不好,甚至避而不见。后来,他的店换了4次地址,我每次都是辗转打听到具体位置,想跟他协商一下,但都没有结果,他的妻子更是对我恶言相向。
到目前为止,这台复印机仍有很多毛病,根本没法使用。因为合同是和两个人签的,和姓欧的没商量出个结果,我就开始找合同上另一个姓邹的男子,结果发现那个签名“邹鹏”的并不是他的真名,人也找不到。再找姓欧的男子时,才发现他名片上和身份证上的名字也不一样。
这件事拖了三年多了,那台复印机还在我这里,让人看了真是闹心,连生意我都没心情做下去了。所以,我想请汤妹帮帮忙,看是否能帮我跟欧先生联系一下,能否将这台复印机退还给他,把当初的6000元押金还给我?
汤妹调查:根据黄女士反映的情况,昨天汤妹联系了这位姓欧的男子。起先,对方电话一直未能接通,事后这位欧先生称,这件事自己也是“受害者”。他表示,邹某其实是他的朋友,租给黄女士的那台复印机并不是他的,而是邹某的,那台复印机跟他没有一点关系。当初签合同时,因为朋友身份证恰巧没有带,就向他借。他当时也没有多想,就在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那么,既然复印机和他没有关系,为什么还多次帮黄女士上门维修?欧先生说,他本来就是搞维修的,是替朋友去的。实际上他们也只是生意上的朋友,而那个“邹鹏”也骗了他的钱。目前,他也与“邹鹏”失联了。至于签名的事,他承认自己也是有责任的,“钱也不是我在收,我只是签了个名字”,为此他承诺愿意承担一部分责任。
对此,市消保委有关人士表示,由于黄女士的复印机是用于经营,因此此纠纷不属于“消法”调解范围,而是属于租赁合同纠纷。因此,双方的纠纷要么通过协商解决,要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经过汤妹沟通协商,欧先生最终同意出资2000元为自己的签名买单。而在不收回复印机的情况下,对于这样的处理黄女士也表示接受。双方表示,这两天将通过汤妹作为中间人,去欧先生那里拿2000元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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