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编者按
现代社会,家家都有家用电器,家电坏了,自己不能维修时,则请人维修。那么,请人维修家电的法律属性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法院判决:请人维修家电的法律属性为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维修人刘某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维修方案的确定以及电源总闸是否关闭均系由刘某自主决定,请人方(被告)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原告:宋启某等
被告:梁华某、邱晓某
2017年7月30日,被告梁华某、邱晓某因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经营的虾王美食城空调(家用中央空调)效果不佳,需要维修,经人介绍,请泸州市瑞某制冷工程部维修。工程部指派原告宋启某的丈夫刘某作业。
当日,刘某身穿泸州市瑞某制冷工程部的工作服,带着工具,来到被告经营的虾王美食城维修空调。刘某在维修过程中,没有关闭电源,导致触电身亡。
事发后,泸州市瑞某制冷工程部为其雇员投缴有团体人身意外险,某保险公司据此对刘某的死亡给予了50万元的赔偿。
刘某的家属和亲友认为刘某在为被告维修空调时发生意外触电身亡,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相约多人要求被告赔偿。
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家属和亲友多人围堵被告的虾王美食城,并开设“灵堂”。经蓝田镇街道办事处和蓝田派出所制止、调解,双方达成由被告垫付5万元办理刘某丧事,另垫付4000元尸检费。
事后,原告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向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另行赔偿1007050元。
争议焦点
原告认为:刘某为被告维修中央空调,就是雇佣劳动关系。刘某作为雇员在为被告维修中央空调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被告作为雇主应当对刘某的近亲属承担赔偿1007050元的责任。
被告及其委托的代理律师认为:刘某受泸州市瑞某制冷工程部指派,为被告维修中央空调,是承揽合同关系,不是雇佣劳动关系。刘某在加工承揽作业中违规操作,导致触电身亡,属于工伤,刘某亲属应当按工伤法律关系得到合理赔偿。被告对于刘某的触电身亡没有定作、指示、人员选任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已经得到雇主泸州市瑞某制冷工程部的50万元工伤赔偿,再要求无过错的定作人被告侵权赔偿100万元没有法律根据。
审判结果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维修方案的确定以及电源总闸是否关闭均系由刘某自主决定,与被告不存在支配、服从关系。被告没有定作、指示和人员选任的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5月2日,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编评析
承揽,是当事人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在验收后支付约定的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当事人一方为承揽人,他方为定作人。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雇佣,是指用货币购买劳动,出钱使人给自己做事,支付固定工资而雇人提供服务。
司法实践中,在装修、装卸、维修、搬运、家政等领域,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往往成为侵权案件中的一个争议焦点。在现代民事法律关系日趋复杂的背景下,这两种合同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界定二者的关系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
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应注意以下几点:1、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关系;2、工作场所、劳动工具由谁提供;3、劳动报酬如何计算和支付,是按工作时间定期支付还是按工作量一次性支付;4、工作任务是否由提供劳务者以自己的技术、设备独立完成;5、合同签订的出发点是侧重于给付劳务的过程还是给付劳务成果。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受雇人之间往往存在支配或从属关系,受雇人在雇主的安排与指挥下提供劳务,雇主一般按劳务时间定期向雇员支付报酬。反之,则为承揽关系。如果把装修、装卸、维修、搬运、家政等都认定为雇佣劳动关系,现实生活中老板就太普遍了,几乎成年人都是老板!
本案中,维修人刘某根据用人单位泸州市瑞某制冷工程部指示为被告提供空调机维修服务,没有形成长期固定的用工关系。维修工作虽然是应被告指示和要求开始的,但是刘某是以自己的技能相对独立来完成维修空调机的工作任务,且被告以刘某交付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符合承揽法律关系的要件,属于承揽法律关系,不是雇佣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是公正的。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刘伟 乔治久 白联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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