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开专票时漏填购买方银行账号了这发票能不能用?
解答:
结论:属于不合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47号)第一条规定:“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1994年我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5号)中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专用发票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和购销双方的电话号码可以不填写。但就近期实际执行情况看,不填写上述两栏,发现问题后,难以及时与购、销方取得联系,不便于对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经研究,从1995年5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账号和电话号码。”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买方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属于必填项,如果没有填写,则属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购买方收到后发现的,应及时联系销售方换开正确的发票。
问题2:总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公司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解答: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机构享受高企税收优惠,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收支将汇总到到总机构统一汇算,自然能够享受到该优惠。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37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要求,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在完成汇算清缴后,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如果分支机构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与总机构汇总纳税,则不能享受总机构的该优惠政策。
问题3:兼职或换单位的个人,个税减除费用如何扣?
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的条件,从2021年1月起原单位按6万元扣除减除费用,但是在2021年7月更换工作,到新单位后减除费用如何扣除?是不再减除还是按每月5000元累计扣除?
解答:
您虽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的条件,在原单位后已经减除6万元基本费用,但是更换工作单位后,新单位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扣缴,对于原单位的收入与扣除项都不再累计计算,而是重新计算,因此新单位可以继续每月扣除5000元的基本费用。由于全年基本费用扣除超过了6万,在次年需要办理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申报,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可能需要补税。
在有任职雇佣单位的情况下,又在另一家单位兼职,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可能构成“劳务报酬所得”或“工资薪金所得”。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现在个税申报系统会提醒纳税人选择在其中一家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月,不能在多家同时扣除,税务局会短信提示修改申报。
问题4:我的私人车库租给公司做仓库,每月3000元,要去税局代开发票,请问要交多少税?
解答:
实务中,对于个人房屋租赁的税收,各地税务局基本上都是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各地因为具体情况不同,核定的综合征收率不一致,建议直接咨询当地12366或直接去税务大厅咨询。
问题5:我是修车个体户,我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保险公司不认可,让我开专票对吗?
解答:
“放管服”改革后,凡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申请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您作为个体户的汽修厂,作为客户的保险公司向您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问题6:购进一批散装酒液,现在要销售这批散装酒液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解答: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酒类的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和委托加工环节缴纳。
因此,购进散装酒类直接销售的,没有经过二次加工的,是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但是,如果购进酒类进行加工后再销售的,则需要缴纳消费税。比如,把散装白酒加上枸杞、红枣、人参等浸泡,并以瓶装的“养生酒”对外销售,则需要缴纳消费税。
问题7:企业获奖奖金需要开具发票吗?
解答:
企业获得奖金,需要区分具体情况,根据不同情形来判断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1、应该开具发票的情形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因此,如果企业获奖是因为经营活动产生的,比如建筑承包施工企业因为在规定的工期前完工或工程质量优秀等原因,业主方(甲方)给予的工期奖或质量奖等,构成建筑服务收入的价外费用,应按税法规定给甲方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2、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形
对于企业获得政府或政府部门以奖励名义给予的政府补贴,比如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奖励、优秀发明专利奖等,可以按照规定开具不征税发票(615 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3、不得开具发票的情形
除上述1和2以外的奖金,企业在获得奖金时不得开具发票。
当然,上述可以开具的情形,但是支付奖金方并不需要发票,收取方也可以不用开具发票。
问题8:自然人股权转让暂未收款,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自然人股权转让,只要满足上述规定的其中一条,就应该申报纳税。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不管是否收款,都应按照规定在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问题9:上月购入固定资产,个人付款,本月报销怎么做?
我上月购入一台打印机已入固定资产,当时是自己付款,这个月从公司报销的,这个会计分录怎么写呢,我上月贷方是银行存款但实际不是银行存款付的,这个月才从银行存款报销的
解答:
如果上月的“银行存款”贷方金额与本月实际支付的“银行存款”金额一致,且用途和收款人也是一致的话,可以不用更正会计凭证。
因为,在会计实务中,有一个名词叫“未达账”。因此,只需要根据《银行存款余额表》,编制一份《银行未达账项调节表》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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