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
日前,我市发布发布了天津市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支持帮助低保、特困等贫困群体和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根据政策规定,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需要缴纳个人费用,但享受政府全额补贴等优惠政策。
这次出台了哪些优惠政策?
谁能享受?
别担心,答案都在这里▼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的主要对象是什么?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贫困供养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主要内容?
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可按现行政策自愿办理参保手续。由市财政按照城乡居民缴纳600元的标准,每年缴纳50%的养老保险费。
对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市财政按一级600元标准一次性为其缴纳50%的养老保险费。
3.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扶贫政策吗?
按照900元个人缴费标准,政府为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缴纳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
其中: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为其缴纳全部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缴纳50%的养老保险费。
4.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后,社会救助资格会受到影响吗?
“十三五”期间,在批准或审查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待遇时,按月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但由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入家庭收入,对于受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入家庭收入影响且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供养待遇的人员,不建议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5.优抚对象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后是否受到影响?
城乡居民月基本养老金或老年人生活补贴保持不变。
6.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等困难家庭是否需要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贫困人口不为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对高、中、低档个人按类别给予全额补贴。
7.弱势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哪些福利?
一是重疾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高医疗费再报销。
二是医疗救助保障,在民政部门的配合下,建立了面向各类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体系。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2万元以下的救助报销比例为60%,2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再按80%的比例报销。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重疾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医疗费用负担仍在2万元以上的,由民政部门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配合,按50%的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8.工伤保险有哪些扶贫措施?
一是继续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启动交通、铁路、水利、能源等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保险。
二是根据规定,将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粉防己碱纳入药品目录,符合医疗诊疗标准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是建立健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每年定期对缴费满一年的缴费单位进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检查,鼓励企业通过浮动费率政策加强工伤预防,降低工伤发生率。
四、劳动者发生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支付,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不能确定第三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9.农业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吗?
我市打破户籍限制,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实行统一费率。
农业劳动者失业后,享受与城镇劳动者同等的失业保险及相关待遇。
10.未在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在哪里领取失业保险金?
为了方便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未在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天津常住户口领取,也可以选择将其待遇转回户口。
11.农业国民是否享受帮助就业困难群体的政策?
本市农业户籍人员纳入就业困难群体救助范围,符合认定就业困难条件,实现灵活就业,可申请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12.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吗?
我市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减轻了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12.城乡居民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妇女符合住院和分娩医疗费用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日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从2018年7月1日起提高天津市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失业保险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150元提高到124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110元提高到1200元。其他两项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2018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690元提高到744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8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8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来源综合|天津日报天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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