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邢台某建设银行出现枪手。警察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到现场,然后在嫌疑人家中将其逮捕。同时,警方还发现嫌疑人手持塑料模拟枪。目前,警方已依法拘留犯罪嫌疑人,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接下来大家可以多了解一下警察通知银行那个拿塑料枪的人现在是~
警察通知银行,那个拿着塑料枪的人现在
11月27日,邢台市南河公安局发出警告通知。2020年11月27日13时08分,邢台市南河区公安局接到报案,称在合阳街建设银行营业厅发现枪手。接到报告后,南河区委、区政府、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区公安局立即出动警力开展工作。经查,朱某某涉嫌重大犯罪。
当天19时20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家中被抓获,警方当场查获一把塑料仿真枪。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用假枪抢劫能算持械抢劫吗
用假枪抢劫不是“持械抢劫”。原因如下:
1.假枪不符合“枪”的法律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械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出示持有或者佩戴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使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玩具手枪、模拟手枪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加重情节的“枪支”。因此,使用玩具手枪(模拟手枪)或者向被害人表明持有、佩戴玩具手枪(模拟手枪)进行抢劫的,不属于“持械抢劫”,抢劫罪加重法定刑不适用。
用假枪抢劫不应视为“持枪抢劫”,这不仅有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支持,也有实质性的理由。这可以从刑罚目的的角度来进行。当然有必要根据一定的理由在刑法中设定加重犯的构成,满足处罚目的也应该是设定加重犯构成的重要目标之一。一般认为惩罚的目的是报应优先,注意预防(即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那么从报应的角度来说,报应的依据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假枪抢劫的客观危害自然小于真枪抢劫;从预防的角度看,就特殊预防而言,其基础在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假枪抢劫说明被告人只是为了抢劫而威胁对方,并没有真正意图伤害对方,所以主观恶性比较低。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由于假枪抢劫不视为持枪抢劫(而是按普通抢劫处理),所以罪刑均衡,也有利于一般预防的实现。
另外,不将持枪抢劫解释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认为是“持枪抢劫”),也符合刑法中的谦抑性原则,有利于在具体案件解释中贯彻减轻处罚的政策目标。
用假枪抢劫怎么判刑
持枪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持械抢劫
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枪,支出不影响这种情况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实际上没有持枪,而是口头表示自己有枪;
或者虽然他随身带着枪,但他并没有把枪拿在手里,也没有把它拿给受害者看。行为人持有的枪支,属于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范围。如果你对别人假装真实,比如拿着模拟枪,就不是这样。
持械抢劫行为人主观恶性,威胁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和生命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行为人的武装行为本身往往构成成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果犯罪者持有的枪支是非法制造、交易、盗窃、抢劫或抢劫的,
因此,不仅要追究持枪抢劫的刑事责任,还要将非法制造、销售、盗窃、抢夺和抢劫枪支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并实行综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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