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微信发布了《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处理江门市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房地产登记的6个历史遗留问题,如统一房地产登记实施前(2016年3月11日)建筑物跨越宗地红线造成的用途或土地使用年限不一致、建筑物占用宗地红线以外国有建设用地等,有望得到解决。
本意见自2019年3月1日起生效。
有效期3年。
彭
导言背景
自2016年实施统一房地产登记以来,我市房地产登记工作运行顺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随着工作的深入,长期分散的房屋土地登记留下的历史问题日益突出,不仅不利于维护群众合法的财产权益,也给社会安全稳定带来隐患。为了有效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并发布了《意见》,主要提出了处理六类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措施。
NO1:因建筑跨越地块红线而导致的不一致使用或土地使用年限。
建设跨越宗地红线的建筑物导致土地使用年限不一致的,按照土地使用年限“短”的原则处理。跨越宗地红线建设建筑物导致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应当根据规划批准的建筑物实际用途确定土地用途,并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由土地使用权人补缴。
NO2关于建筑物占用地块红线以外国有建设用地的问题。
有三种情况:
建筑的基底不超过土地红线,但阳台、凸窗的垂直投影超过红线的,可以登记;
建筑物基底超过土地使用红线,房屋所有权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采取“按实际土地用途和建筑面积登记”、“经违法用地处理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登记”、“不予登记,属于居住建筑”。;
建筑物地下室超过土地使用红线,且房屋所有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持有该证申请登记的,可以申请登记,但房屋所有人需视情况补缴超过红线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NO3:商住楼没有土地权属来源的问题。
有两种情况:
小区内房屋全部仍在开发商名下或者房屋为自建的,应当在办理违法用地处理和土地出让手续后进行登记;
房屋所有权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凭该证申请登记的,原则上按划拨土地办理。但如果涉及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等不动产的处置。,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登记。
NO4: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或者规划批准的房屋和建设内容不一致。
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应当采用原记载的房屋和土地用途登记,但要求当地政府在登记后一年内组织完善相关手续。国有土地上的自建房不符合原规划批准的,应当依法重新批准后,方可登记。
关于合法土地来源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缺乏规划和建筑材料。
对于这种情况,分不同时间段处理:在江门市实行土地总登记之前(即1992年12月之前及1992年12月之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进行登记;该房屋在江门市实施土地总登记后(即1992年12月后)至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符合规划登记相关管理规定,且宅基地依法批准使用的,按照房屋实际面积进行登记;房屋是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成的,符合城乡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且宅基地经依法批准使用的,经依法处理后予以登记。
关于综合用地和商住用地细分为住宅、商业和工业用地。
出让土地时,综合用地、商住用地等。没有用途细分,但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用途细分的,按照不超过原土地出让年限和最长土地用途出让年限的原则办理。具体而言,使用年限从原土地出让起始日起计算,综合用地细分为居住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住用地细分为居住用地70年和商业用地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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