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以前的朋友圈都是朋友,现在的朋友圈呢?改名为“人情圈、客户圈、领导圈”可能更合适。有几个朋友我还看得见,才三天。!
朋友圈没有朋友,不能乱说话!不然几分钟就有事了。
离职前后,前公司在朋友圈被诅咒
人站在东西上!他被判在朋友圈连续5天道歉
前阵子,四川女子赵在朋友圈里截图,她和朋友张女士吵架,包括辱骂,说“我喜欢看到你生气”。
张女士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赵,法院最终裁定赵在朋友圈向张女士道歉三天,赔偿她5000元。
这几天杭州的一个企业高管也参与了。
高管姓刘,刘是B公司的创始人和法定代表人..
2014年11月6日,某知名电力系统公司A向B公司增资,成为B公司的大股东..后来,在乙公司经营期间,刘与甲公司发生纠纷..
2015年7月19日,乙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刘辞去总经理职务。2016年4月27日,乙公司决定解散。
但在B公司解散前后,刘总觉得心里不平衡。他在微信朋友圈写了几次,说A公司错了,比如“A公司想搞垮B公司”,A公司是“黑心企业”、“强盗公司”,点名A公司的一些相关人员“黑心恶毒,欺骗抢劫掠夺”。
不仅如此,刘还在朋友圈说要写一部纪实文学,揭露A公司的各种不良事迹,稍微介绍一下简介、框架和相关人物。
在法庭上被起诉的高管们仍然认为他们是对的
因此,刘被甲公司起诉..
被A公司告上法庭后,刘辩称自己在朋友圈发的都是真的,并没有骂错我!
而且刘声称朋友圈发的内容只有微信好友才能看到,传播范围小,影响力低。此后也被设定为私人照片,未对A公司造成实际负面影响,其行为不构成侵犯A公司名誉权..
所以呢?刘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上述内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法院:即使有事实依据,也构成侮辱。判决:刘在朋友圈道歉五天!
商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是一个社交平台,用户应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不得突破法律底线。
同时,即使发表的言论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只要存在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恶意行为,就构成了侵犯他人名誉权中的侮辱。
本案中,刘在朋友圈多次使用“抢劫”、“诈骗”、“强盗公司”等侮辱性词语描述A公司,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侮辱行为。
据法院调查,刘的微信朋友圈有300多人。虽然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只有微信好友才能看到,但是他们的好友可以通过分享、转发、口碑等方式迅速扩大影响力。所以,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的影响力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朋友圈人数,还应该结合朋友圈强大的媒体综合考虑。
结合刘的圈子,他的朋友大部分都是行业内的,所以谩骂也被A公司同行业的潜在客户、合作伙伴或同行所知,影响了A公司的形象..
最终,法院一审裁定,刘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五天发布道歉声明,并公开向原告A公司道歉..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的陈述
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是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
公民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传播信息时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任意放纵自己,只要自由,不谈责任。
同时,鉴于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一旦受害者发现网络侵权事件,应立即通过自己能够实现的技术手段,最好是公证的手段,保存网络数据,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一切权利都有界限。如果你在朋友圈里说话,甚至指名道姓或者侮辱别人来发泄个人的愤怒,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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