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果
5月28日,云南省打黑除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了孙一案的部分情况,还介绍了孙的家庭背景,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根据通知,孙第一次强奸时,利用假病历逃避监禁,第二次强奸时,利用立功获得减刑。但据媒体此前披露,孙在第二次强奸案中已经被判处死刑,为何还有机会服刑并减刑?孙是如何“死里逃生”的?该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孙死刑案的一名涉嫌共犯已全部执行完毕,而孙本人发起再审改判,并在服刑十余年后成为昆明“大夜班人”的过程,成为该案目前最大的疑案。许多刑事辩护专家认为,在法律规定的三起“压人于枪下”案件中,孙只能揭露和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做出了重大贡献。当死刑得到审查和下放时,最终的死刑判决得到批准。据云南报道,1998年孙因强奸罪被一审判处死刑后,二审、再审改判、执行刑罚等违法犯罪案件正在加紧侦查,依法彻底查办。这意味着孙对一案已经进行了再审。至于再审的结果,官方没有上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检察院在《中国法律年鉴》“案件选”中公布的材料,认定孙、等8人有8项犯罪事实,一审判处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行侮辱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判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他因强奸罪被判两年零四个月零十二天。他被判处死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一审判决后,孙、等人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著名刑事辩护律师何小典在高等法院担任法官十多年,他对《人民日报》说,如果最高法院维持死刑的判决对孙本人作出,该判决将生效。早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授权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法院和军事法院批准了部分死刑案件。直到2006年10月26日,最高法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规定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意味着,云南省高级法院在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时,也批准立即执行孙对的死刑。何小典介绍,从高院批准死刑到中级法院下达死刑执行令的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几天到几十天不等。“发行、印刷、邮寄等都需要时间。,例如,集中执行”。但死刑命令下达后,法律规定必须在7日内执行。孙后来“复活了死刑”,显然是在二审之后、死刑执行之前,就开始了再审改判,所谓“压人于枪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副主任认为,值得注意的是,孙案的死刑执行令尚未下达或尚未执行。他入狱后需要改判。“如果没有死刑,就必须有改判。文件,如改判死刑或改判无限期或有期徒刑,有可能将他送进监狱改判服刑。他不可能是维持死刑最终没有执行的法官。孙已“免于死刑”,涉嫌共犯尚未判刑。告诉本报记者,根据孙犯罪时实施的1997年《刑事诉讼法》,一般只有三种“枪下留人”的情况:第一,发现判决可能有误,再执行。需要改变;二、在执行前,犯罪分子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其他重大立功行为,可能需要变更判决的;第三,罪犯怀孕了。那么,孙遇到了哪种情况阻止立即执行死刑呢?本文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18年1月9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苏源。根据判决,苏源,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学历,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人苏媛,因强行侮辱妇女、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2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他被判处两年监禁,并于1999年11月17日获释。在《中国法律年鉴》刊登的孙案中,八名被告人之一苏源,男,17岁,云南省普宁县学生,于1997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1997年12月22日被逮捕。苏源参与了孙案的第五起犯罪,即被媒体广泛报道的孙聚众六人,在夜店将被害人张某某拘留,用牙签捅张某某的胸部,并强迫张某某咬大理石茶几。其中,孙让苏媛去买竹筷子和牙签。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苏媛犯强行侮辱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他因多项罪行被判处两年监禁。对比两份材料,1981年出生的苏源,1997年犯罪时16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如果他的拘留时间是1997年11月18日,他于1999年11月17日获释。这两种材料相互呼应。一位曾处理过多起死刑复核案件的资深法律实务专家向本报表示,如果在官渡法院的判决中,苏源与孙的共犯苏源是一致的,则意味着孙一案得到了高院的支持,孙参与犯罪的事实并没有错。根据判决书披露的信息,苏源未能获得改判,执行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判决的全部刑期。案发时,有关人员根据参与责任的程度,将孙列为“从死亡中复活”,显然是为了停止执行死刑,进行再审改判。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孙停止执行死刑、排除怀孕的理由很可能适用于第二种情况,即被认为在执行死刑前已经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当然,不排除当时的高管发现法院判决确实有误。”云南报道,经调查,孙的母亲孙、继父李乔忠利用孙非发明的“联动锁紧防盗井盖”与监狱、法院工作人员合谋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以达到表彰重大立功表现、帮助其减刑的目的。“专利一般包括三种,一种是发明专利,另一种是实用新型专利,还有一种是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要求高,有创造性,难度大,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相对简单,有时只是噱头,没有技术含量,只是一种新方法;孙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能否改判为重大立功,其实是个问题。”朱明勇说。但在前面提到的法律实务专家看来,即使是罪犯本人发明的专利,在减刑时也会构成很大的立功表现,在死刑执行阶段很难起到救人的作用。而第二种方式,检举揭发犯罪,一般要求是可以判处无期以上的重大犯罪,或者几个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何小典介绍说,像孙这样的案件,再审改判一定是总裁提请审计委员会讨论的。会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根据承办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做出判断。“如果犯罪分子出示虚假的证据材料,比如虚假的立功表现,或者虚假的揭发材料,明显的虚假是普通人看得见的。但不是明显的假材料,或者相关人员想把他掩盖起来,就会很迷茫,就让它过去。”但何小典强调,即使案件由审计委员会决定,在案件出问题后,相关人员的责任仍会根据其参与程度进行划分。何小典介绍,死刑案件决定再审后,一般都是由高院再审改判。有可能改为死缓,或者没有生命,这主要是根据其新的事实来确定的。死后,他被减刑。据官方报道,多名涉狱和法院刑事专家解读,孙从死刑缓期执行到减刑,服刑十余年后刑满释放。这一过程涉及监狱系统和法院。官方报告还显示,孙案的处理已分阶段取得进展。有关部门对原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朱旭、原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重要关系人孙等11人采取了拘留措施。孙出狱后,在一系列刑事案件中逮捕了9名犯罪嫌疑人,拘留了23名犯罪嫌疑人。据该报此前报道,云南省高级法院审理孙案的一名法官退休后跳楼自杀,或与抑郁症有关。根据云南省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报告,云南省有关办案部门按照中央监察组和省委的要求。1998年孙因强奸案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二审改判、再审、改判。执行等违法犯罪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彻查此案,坚决查处了本案中为孙提供保护的国家公职人员、网络和“保护伞”,依法严肃处理认为,随着官方调查的深入,如果发现孙改判违法,有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改判。孙又面临再审;如果孙涉黑案再次审理并一并处理,可能会被再次判处死刑,甚至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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