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商业性短信8月31日,工信部修订形成了《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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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商业短信和商业电话管理,意见稿明确指出:
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拒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短信或者拨打商业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明确拒绝接受,应当停止。
短信服务提供者发送端口型商业短信时,应当确保相关用户已经同意或者请求接收,并保存用户同意证书至少五个月。
短信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改变电信网络编码的用途,不得利用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短信的端口发送商业短信,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用户接收业务管理或服务短信。
基础电信企业为端口短信提供网络接入的,应当建立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防止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短信的端口被用于发送商业短信。
在用户投诉方面,意见稿明确指出:
短信服务提供者和语音通话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便捷的联系方式,受理和处理涉及本单位的短信和语音通话服务投诉。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和垃圾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12321受理中心)受理用户对短信服务或语音呼叫服务的投诉。
用户认为自己被商业短信或商业电话入侵,或收到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内容的短信或电话,可向12321接待中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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