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被控侵权

北京两家公司对腾讯、财付通和万科诚品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00万元人民币,因为他们认为使用的二维码侵犯了他们的专利。

2019年10月11日,微卡时代公司、王卓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财付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万科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微信支付侵犯其专利权,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9万元、合理损失11万元。

腾讯主张不侵权抗辩,认为微信支付是一种支付渠道,其二维码是单字段,而原告的专利是“多字段二维码”,其二维码会包含特定的商户信息,与微信支付的运营模式不同。微信扫码支付采用完全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完全不同的功能和效果,不构成等同侵权。

腾讯主张二维码的采集、解码、识别都是现有技术,不能说专利中人为的领域分离就成了对方的专属保护范围。本案涉及的微信扫描子服务没有使用所涉及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其保护范围。

柯凡公司声称与财付通公司签订了支付协议,但只购买和使用了微信扫码支付服务,是善意用户。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虽然微信扫码支付与采集鉴定所涉及的专利相同,但分析解码阶段的技术与所涉及的专利并不相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权人不能在技术特征不同的情况下,将不属于保护范围的技术平等利用原则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以达到“两利”。

最终,法院裁定微卡公司和王卓公司关于微信扫码支付侵犯涉案专利的主张无效,驳回了两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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