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上班吃馒头向同事索赔1万据山东莱西市人民法院8月28日通报,近日,莱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馒头引发的名誉权纠纷,被告已在合理范围内消除对原告名誉的影响,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与李某是公司同事。根据公司“在制造区域内食用食物,视作轻微违纪”的管理规定,2019年9月,李某多次举报王某将馒头从食堂带出,在工作间食用。王某认为李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多次举报,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为此找李某理论,双方发生争吵,王某便报警要求处理李某。王和李是公司的同事。根据公司“在制造区吃食品视为轻微违纪”的管理规定,2019年9月,李多次举报王将馒头带出食堂,在工作场所吃。王认为李多次无证据举报,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他找李理论,双方吵了起来,于是王报警处理李。
双方在公安机关调解下达成治安调解协议:“李向王道歉,王原谅了李;李将在公司班子会上向王公开道歉,说明情况,公司工会主席将主持会议。”。李在公司班子会上根据协议说明了情况,并向王道歉。
本来“馒头事件”可以到此结束,但王不甘心,认为自己的损失没有得到赔偿,于是起诉李,要求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根据王某与李某所在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视频光盘内容,足以认定李某已按照协议要求履行完毕,王某称李某拒不履行协议也不道歉,与事实不符,其要求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不予支持。王某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王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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