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规定已经中共中央批准实施
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近日,由党和国家有功表彰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有功表彰条例》、《国家有功表彰条例》、《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办法》、《七一奖章授予办法》、《八一奖章授予办法》、《友谊勋章》等,已由中共中央批准实施。中国建立了党、国家、军队功勋簿,建立了以“五章一书”为主要任务的统一、规范、权威的功勋表彰制度。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立功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党和国家功勋表彰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充分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表彰的精神引领和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贤明思齐、崇尚英雄、争当先锋的良好氛围。
为此,党中央决定构建“1+1+3”的党和国家立功荣誉表彰制度,即党中央制定指导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有关方面分别制定了党内、国家内、军队内立功荣誉表彰三项规定。2015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党和国家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6年4月,党中央决定成立党和国家荣誉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党和国家荣誉工作。委员会成立后,加强统筹规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多次召开委员会会议和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座谈会,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制定了党内、国家内、军队内三项表彰有功条例。
在新建立的党和国家荣誉表彰制度中,“共和国勋章”授予为党、国家和人民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决定的。国家总统颁发的国家勋章是国家的最高荣誉;“七一奖章”授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做出突出贡献的党员。这是党中央决定、党中央总书记签发的党内最高荣誉;“八一奖章”授予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军事人员。这是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主席签发的军队最高荣誉;“友谊勋章”授予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中外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这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家主席根据宪法规定颁发的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个领域和行业做出巨大贡献、享有较高声誉的杰出人士。为了记录上述功勋荣誉获得者及其功绩,专门设立了党、国家和军队功勋簿。
奖牌和国家荣誉称号一般通过选拔授予。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特定历史时期的任务和特点确定基本条件,符合基本条件的可以给予奖励。奖牌和国家荣誉称号一般定期授予,特殊情况也可及时授予。总统掌握国家大事时,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和国际友人“友谊勋章”。
据悉,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成立90周年前夕,中央军委将举行仪式,向有关人员颁发新设立的八一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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