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特点,以净资产为基础,对所有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及其他相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获得的综合风险控制指标。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充足,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种业务意外损失的需要。
本办法所称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为应对潜在风险,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分配给某项业务的资本。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结构和业务发展,建立动态净资本管理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第六条银监会根据市场发展和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调整信托公司的计算标准和最低要求、风险控制指标和风险资本计算标准。
本办法未规定的新产品和服务,信托公司在设计产品或开展服务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银监会根据信托公司新产品和服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审慎确定相应的比例和计算标准。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净资本的计算
第八条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风险扣除额-或有负债风险扣除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风险扣除额。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在充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系数对资产项目进行风险调整。信托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合并计算不同科目核算的类似资产,并根据资产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投资理财产品应根据理财产品的类别和流动性特征进行调整。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者其他理财产品的,应当根据其承担的风险进行相应调整。
股权投资应根据股权的类别和流动性特征进行风险调整。
贷款和其他债权资产根据到期时间和可收回性按规定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资产分类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分类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扣除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对于或有事项,信托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损失的可能性和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信托公司应在净资本计算表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及进展、可能损失的会计处理和预计损失。
第三章风险资本的计算
第十二条由于信托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导致资本损失,因此按照各项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建立相应的关系,确保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有相应的净资本支撑。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时,应当计算风险资本。
风险投资的计算公式为:风险投资=固有业务风险投资+信托业务风险投资+其他业务风险投资。
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固有业务净资产值*风险系数。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各项资产余额*风险系数。
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每项业务的风险系数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发布。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相关业务规模和规定的风险系数计算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
第四章风险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持续满足以下风险控制指标:
净资本不得低于各种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净资本管理负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查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净资本管理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净资本管理,包括制定公司净资本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风险识别、计量和报告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率水平,建立相应的净资本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应当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告。
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信托公司根据合并数据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季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告。发生影响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总经理每年至少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净资本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应当对公司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风险资本和风险控制指标。
第二十五条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较上一季度变化超过30%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净资本及其他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和方案,明确整改期限;
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和资产结构或补充资本,提高净资本水平;
限制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增长率;
第二十七条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托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限制分红;
限制信托公司开展新业务。
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二十八条信托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恶化,严重危及信托公司稳定经营的,除采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措施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相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责令停业整顿;
依法接管信托公司或督促组织重组直至撤销。[3]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yule/11839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