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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因伤前往黄岛区第二中医院(原胶南市中医院)进行手术,但因医院的错误治疗行为导致内固定钢板断裂,导致患者第二次骨折。李先生认为,上述情况对他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为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此事被提请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本院最终判给李先生赔偿金40,128.33元。
内固定板骨折引起的继发性骨折
2013年8月22日,李先生因受伤前往黄岛区第二中医院治疗,确诊为左股骨干骨折。同日,医院为李先生实施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患者于2013年9月9日出院。
2014年3月23日,李先生在手术部位感到疼痛,前往医院检查,确诊为左股骨干骨折手术后继发骨折。因此,在山东省文登市骨科医院住院18天。
根据法医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律鉴定,黄岛区第二中医医院在对李先生的诊治中存在过错,与李先生后续钢板骨折及再手术治疗存在因果关系,参与率为60%-70%。
医院认为,原发性损伤和骨折未愈合
庭审中,黄岛区第二中医院辩称,李先生并非二次骨折,2014年3月23日和2014年3月24日拍摄的x光片清晰显示“骨折成角”,也证明了二次手术中原发性损伤骨折未愈合。而且医疗损害责任侵权案件比较特殊,因患者自身身体状况和原发伤害因素,应排除医院的赔偿范围。
换句话说,如果患者没有基础疾病,就不会去医院治疗,所以应该和一般侵权案件的赔偿不同。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治疗原发病的费用不应纳入赔偿范畴。
医院认为医学是特殊的,医疗是有风险的,医院是公益性的。作为一个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和基层医院,我有着不可推卸的为患者治病的公益社会义务。补偿项目的增加和标准的提高必然会增加医院的成本和负担,不利于医院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法院裁定医院应该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时的原发病为左股骨干骨折,故李先生在黄岛区第二中医院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均为原发病治疗费用,医院不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根据法医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医院内固定手术存在过错,钢板骨折与再次手术存在因果关系,是主要因素,参与度计划在60%-70%。
随后,法院审理了李先生主张的各种赔偿,最终裁定黄岛区第二中医院赔偿李先生各种损失共计40,128.33元。
由于拒绝接受判决,李先生提到了上述情况,但最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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