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国际贸易方式一般分为FOB,CIF,CIP。离岸价是指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有权根据合同要求对方付款。也就是说,就FOB而言,一旦你的货物出了码头,你就没事了(你真的没事吗?请看文末案例)。对于到岸价格,你必须将货物安全交付到对方指定的港口,才能享有上述权利。中间费用由卖方承担。
对于以到岸价为基础申报的货物,免税和抵免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免税和抵免=(交易金额-海运-保险费-外国银行及其他扣除额)×退税率
离岸价、到岸价和成本加运费贸易术语最早出现在1932年的华沙-牛津规则中。经过多次修订,《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年)是最具普遍性和权威性的出版物。在中国,这三个术语现在都被称为价格条款。对于甲板交货,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然后费用和风险转移给买方。当然,如果允许货物越过船舷,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完成;成本+运费,卖方负责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目的港的费用。风险以货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为限。前者风险属于卖方,后者风险属于买方。显然,为了避免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或损坏,买方应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保险费用;卖方应承担装运至目的港期间的费用和风险,卖方投保的风险应达到最低限度。
在集装箱运输或滚装船运输的情况下,这三个条款在船舷上没有实际意义。离岸价条款可以改为自由承运人(FCA),成本加运费价格条款可以改为成本加运费价格(CPT)(成本加运费价格点),到岸价条款可以改为到岸价(成本保险价格点)。三个条款的出口清关由卖方承担,进口清关由买方承担。
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惯例,出口货物的保额一般以到岸价加10%为基础计算,增加的10%称为保险费率或保险费率,即买方为此交易支付的费用和预期利润。保额计算公式为:保额=到岸价*(1+保险费率)。以到岸价格作为计算保险金额的依据,表明不仅是货物本身,运费和保险费也作为保险标的投保,发生的损失获得赔偿。因此,为了给到岸价格/离岸价合同下的货物投保,需要在国内报告到岸价格/离岸价来计算保险金额。计算公式为:将到岸价格转换为到岸价格:到岸价格=到岸价格/[1-(1+奖金率)*保险费率之和],将离岸价转换为到岸价格:到岸价格=(离岸价+离岸价)/[1]
一、佣金计算公式:
(1)含佣金价格=净价+单位佣金
(2)单位佣金=含佣金价格×佣金率
⑶含佣金价格=净价+(含佣金价格×佣金率)=净价/(1-佣金率)
二、折扣计算公式:
(1)折扣价=原价×( 1-折扣率)
⑵折扣金额=原价×折扣率
三、三种贸易条件与佣金价格之间的换算公式
1.将离岸价转换成其他价格
4.将到岸价格转换为其他价格
5.将CIFC价格转换为其他价格
2.运费核算公式
(1)杂货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
(2)集装箱货运;LCL和杂货运输一样。LCL运费=箱价+附加费计算
3.保险费会计公式
(1)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⑵保险金额= =到岸价×(1+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一般为10%,保险金额按CIF(CIP)价格或发票金额计算
4.利润会计公式
(1)销售价格=实际成本+利润额=实际成本+实际成本×利润率
(2)利润=实际成本×利润率
5、损益核算公式
出口总成本=出口保护代理人戈林公楼支付的货物收购价格+国内费用+税金+利润
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离岸价格(美元)=到岸价总价格-国外运费-保险(美元)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FOB总价(美元)×银行进价=[CIF总价-国外运费-保险费(美元)] ×银行进价
出口盈亏率=(出口盈亏额/出口总成本)×100%
出口损益=出口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
出口商品汇兑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销售净外汇收入(美元)
出口汇率=(成品净出口外汇收入-原材料外汇成本)/原材料外汇成本X100%
船上交货免费(成本价)
也称为FOB(指定装运港)条款。这意味着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将履行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从现在起,买方应承担货物丢失和损坏的所有费用和风险。也就是说,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货物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根据国际商会对离岸价的解释,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可以概括如下:
1.卖方的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惯例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送到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费获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应当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全部海关手续。
(3)承担所有费用和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
(4)提供证明货物已自费交付给船舶的通常文件。如果买卖双方同意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由具有同等效力的EDI信息替代。
2.买方的义务
(1)以负风险和费用获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文件。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必要时办理货物进口和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和过境费;
(2)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充分通知卖方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的交货时间;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接收货物,并按合同支付货款
(二)美国对离岸价差异的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FOB的解释和适用明显不同于一般的国际解释和适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离岸价通常被解释为通过某种运输方式交付,其应用范围很广。因此,在与美国谈判FOB进口合同时,除了装运港名称外,FOB后面还必须加上“船只”一词。如果仅指定为“旧金山离岸价”,而省略了“船只”一词,卖方只负责将货物运输到旧金山的任何地方,而不负责将货物运输到旧金山港口并移交给船只。既然加拿大等国也引用了美国的做法,那么在与加拿大等国商人签订FOB进口合同时,就要注意这个问题。
2.在风险划分中,船舱是边界而不是装运港,即卖方应承担货物装入船舱之前发生的所有损失和损坏。
3.在成本负担方面,规定买方应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据、出口税及其他因出口产生的费用。
离岸价贸易条款的变形
在离岸价格交易中,卖方应负责支付货物装船前的所有费用。但由于这一术语的历史较长,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装载”的概念,以及装载作业过程中所涉及的具体费用,如将货物运输到船侧的费用、船上吊装费用、船舱和船舱管理费用等,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都是由谁来承担的,与各国的习俗或做法并不完全一致。采用班轮运输的,船舶装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但如果是租船运输,一般不承担装卸费用。需要明确装载过程中的所有费用由谁来承担。为了说明运输成本的负担,双方往往在离岸价条款后增加附加条件,形成离岸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离岸价班轮条款(离岸价班轮条款)
这种变形意味着运输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舶或买方承担。因此,经过此次修改,卖方将不承担相关的装运费用。
(2) fob钩下交货(fob钩下交货)
指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的船舶吊钩的地点,费用由卖方承担,吊装船舱等物品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3)离岸装载费(包括离岸住宿费)
这意味着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船舱手续费在内的运输费用。住宿费是指进入机舱后放置和整理货物的费用。
(4)离岸价格调整(包括离岸价格统一票价)
这意味着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装货费用,包括统一费用。平舱费是指整平装载进舱的散货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FOBST (FOB装载和配平)通常用于表明卖方应承担所有运输费用,包括住宿费和统一票价。
上述FOB的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运费由谁承担,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边界
到岸价格(成本、保险和运费)
1,也称为成本加运费保险费(指定目的港)条款。这意味着,除了《商品共同条款》规定的相同义务外,卖方必须为货物投保运输途中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从货物在目的港越过船舷时起,卖方的责任应转移给买方。也就是说,当货物在指定的目的港越过船舷时,货物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这个价格术语也叫“到岸价”。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的一般解释,在到岸价格条件下,买方和卖方的责任如下:
卖方的责任:
(1)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并支付运费至目的港,装船后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装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三)负责办理保险和缴纳保险费;
(4)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并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出具的证明;
(5)负责提供相关的装运单据,包括正式的保险单据。
买方责任:
(1)承担货物装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接受卖方提供的相关装运单据,并按合同支付货款;
(3)在目的港办理进口收货手续。
3.以到岸价为基础申报的货物,免税和抵免按以下公式计算:免税和抵免=(交易金额-海运-保险费-外国银行及其他扣除额)×退税率
成本加运费价
1、又称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这意味着买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输到指定目的港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费。但是,如果货物在交付给船舶后丢失或损坏,以及由于任何原因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卖方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将从货物越过装货港的船舷时起转移给买方。
2.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目的港,承担所有费用和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并支付运费。
3.CFR和CIF的区别在于,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缴纳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此外,在到岸价格和到岸价格合同中,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义务划分基础是相同的。
根据成本加运费条款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装运通知的问题。根据国际贸易惯例,FOB、CIF或CFR合同的卖方必须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送装运通知。但是,在CFR合同中,卖方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尤为重要,因为这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为进口货物投保。一些国家的法律,如《英国货物销售法》,规定如果卖方未能向买方发送装运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货物投保,那么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应被视为由卖方承担。因此,在出口贸易中,作为CFR合同的卖方,我们通常使用电传等快速通信方法,一知道配载船的名称就发出装运通知。一些从国外开出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卖方)必须通过电报或电传提供装运通知的副本。此类电报或电传装运通知的日期通常不得晚于相关提单的日期。
除了保险由买方自费办理之外,到岸价格基本上与到岸价格相同。
在离岸价格条件下,买方应仔细考虑是否接受海外货运代理的指定。近年来,买方和货运代理之间的串通频繁发生,要求船舶无单交货,造成卖方的钱和货空。
分享一个案例
一家福建工艺品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一家美国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贸易合同,福建公司以FOB的形式向美国公司出口工艺品。
卖方准备好货物后,将根据买方的指示预订舱位,并将货物交付给福建货运代理A。货运代理A将向卖方交付全套正本提单,提单签发人为B公司..
卖方拿到提单后,根据与提单副本的约定向买方主张付款,但收货人直到货物到达目的港才付款。虽然提货单还在他手里,但是货款还没有收到,所以卖方继续催。
但是,后来卖方得知货物被拿走了,买方就不再付款了!提货单在手,怎么拿货?
因此,卖方起诉法院,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法院裁定承运人B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是,问题是,承运人是否有足够的赔偿能力?目前敢无单发货的企业通常是这样的:皮包公司或者远在海外;让他们承担责任不容易!
毕竟无单放货是怎么产生的?
FOB是指买方指定承运人(通常是外国货代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人),由买方控制运输;货代往往服从买家,甚至直接受买家控制;这种情况下一般会发生无单放货!
货代从船公司取得后可以直接将OCEAN B/L寄给国外代理,国外货代收到后可以到船公司提货。至于外国货代在将货物交付给实际收货人时是否应该收回房屋提单,这是另一回事。一旦国外货代在向收货人发货时不要求收货人返还正本提单,发货人手里的提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废纸。
哪种投递方式更安全?
事实证明,在我们的出口业务中,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仔细选择合适的贸易条款,以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非常必要的。告诉大家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般来说,在出口业务中使用到岸价格或到岸价格比离岸价更有优势。因为,在CIF条件下,卖方是国际货物销售所涉及的全部三个合同(销售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的一方,他可以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保险,以保证操作流程的相互衔接。
此外,有利于国内航运和保险业的发展,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不是绝对的,首先要根据交易货物的具体情况考虑运输安排是否困难,是否经济划算。
FOB的风险是,如果指定货代不能直接订舱,而货代可以通过其他专业航线订舱,那么在运输中就没有真正的物权控制,导致运输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很多卖家可能会说我们不负责FOB货的运输,和我们没关系,我不用担心。这种观点存在一些问题,因为当货物运输路线是多选择问题时,当运输时间延长时,制造商的资金循环周期就会增加。比如在南美,有的船需要航行60天左右,有的只需要一半的时间,会耽误向客户收钱的时间。
有时收货人为了降低运输成本,不惜指定航程较长的船舶,这是可以理解的。当然,也有厂商出于仓储的原因,愿意乘坐航程更长的船,这样可以降低仓储成本。
如果商品的价值很小,你什么也看不见。如果商品价值大,客户支付速度慢会导致汇率问题的不确定性。我觉得厂家经验很深。现在的汇率每天都在变,我们都需要关注汇兑损失的问题。
如果有必要采用离岸价格进行交易:
1.买方派船到香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避免因卖方货物准备就绪而延误装运。
2.提高存款比例,降低客户反水的概率。当货运方式打不过客户时,我们必须在支付方式上保持底线。我们宁愿少赚或者不做生意,也不能冒赔钱的风险。
3.在贸易合同中,不一定限于一家货代公司。如果承运人和提单没有向中国交通部备案,你要小心。(提单和承运人需要支付定金,使得提单相对安全。)如果买家一定要偏执自己的观点,卖家就要考虑风险。我们可以接受知名船务公司,坚持使用船务公司的提单,尽量避免使用指定的海外货代和他们出具的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代表境外货运代理办理装货港手续时,应要求境内货运代理出具保函,并承诺指定境外货运代理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通的正本提单放行,否则,应承担无提单放行货物的赔偿责任。这样才有索赔的依据。
4.在离岸出口的情况下,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发货人委托货运代理或NVOCC向船公司预订舱位,不能赋予买方预订舱位的权利,因为预订舱位和交付舱位的义务是统一的。必须在提单的托运人栏中填写托运人(卖方)的姓名。发货人掌握了委托订舱的权利,也就是说他掌握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如果买方的信用状况良好,并且要求在运输途中转售货物,买方可以是发货人。如果不知道买方的信用,出于安全考虑,还是以卖方为发货人比较好。
5.也可以采用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这样银行可以严密控制货物的权利,防止无单放货的风险。
6.投资中国信用保险对冲风险。投资前先了解一下他们不担保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黑名单上的客户,多了解一下中信保险拒赔的案例,以免雪上加霜。
无单放货,怎么办?
除了找中信保险,其他都很渺茫。网上给出的建议有找大使馆,上国际诉讼,各种黑名单,找代收公司,更别说客户是不是职业诈骗,三个山洞里有没有几家公司,有没有黑手党背景,有没有在意这些威胁。光是跟进海外,浪费金钱精力是必然的,没必要做下一笔生意。
产权是对外贸易中最重要的东西。不要整天埋头讨价还价,掉进别人设的陷阱。还是那句话,事后补救不如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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