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污水处理的现状、来源及危害
一、医院污水处理现状
在我院污水处理园,各种医院污水处理技术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由于技术原因,无法保证污水处理后各项指标完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部分用户因为运营成本高,无法长期承担高额运营成本,迫使污水处理设备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状态。还有一些环保公司不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施工资质,医院污水处理工程难以通过环保验收。此外,很少有医院对此重视不够,污水处理项目利用率低。建设投资少、运行成本低、安全环保、节能增效的污水处理系统,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还能提高医疗机构对污水处理的重视程度。
二、医疗污水的来源、危害及分类
医疗污水主要来自诊所、实验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相打印、动物室、同位素治疗诊断室、手术室食堂、单身宿舍甚至家庭区域排放的生活污水。
医院污水往往含有病原体和微生物,含有与生活污水相同的有机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明显。
我国医疗机构按性质可分为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专科医院。专科医院分为传染病医院、心血管医院、肿瘤医院、口腔医院、妇产科医院、精神病医院。按照医疗网络的分工,可以分为
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二级医院(区县级医院)、三级医院(省市级医院)等。
(2)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排放标准
1.我国非常重视医院污水处理。早在1963年,卫生部就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和污水消毒处理的通知》,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解决医院污水和污水处理设备问题。
2.1983年,颁布实施了《医院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试行)。
3.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含病原体排放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
4.1996年修订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将《GBJ48-8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纳入《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5.2001年发布了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工作。
6.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于2005年颁布,2006年实施,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
注:1)含氯消毒剂消毒的过程控制要求如下:
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 ~ 10mg/l。
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为2 ~ 8mg/l。
2)总余氯不需要其他消毒剂。
3.其他要求
(1)、县级以下或床位20张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2)禁止将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入GB 3838一、二类水域和GB3097一、二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
(3)有传染病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污水与非传染病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消毒后可与其他污水一起处理。
(4)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入地表水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 mg/L。
(5)污水处理站排放的废气应进行除臭,以确保污水处理站周围空气中的污染物空符合表3的要求。
(3)医院污水安全、环保、节能减排
医疗污水处理技术的选择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的程度主要根据污水的排放方向来确定。基于安全、环保、节能、减排、增效的基本原则,选择技术前瞻性、工艺可靠、项目投资经济、处理效果稳定、处理工艺简化、运行成本经济、运行管理简单的污水处理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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