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闻热线接到大鹏集团、锦江家园、李静大厦等市区居民投诉,反映附近施工现场夜间连续施工,造成噪声扰民。
夜间施工噪声造成“赶工权”和“睡觉权”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有赖于生态环境、房屋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有效预防和监管。
但记者走访发现,自去年生态环境部门取消“夜间施工作业许可证”审批以来,相关部门监管陷入困境,“都有一段艰难的经历”。
《夜间施工许可证》
去年随着法律法规的废除而取消
据了解,在取消许可证批准之前,施工现场的正常施工时间为早上6: 00至晚上10: 00,如果晚上10: 00后仍需施工,必须获得许可证。
此前,根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建设单位确需夜间施工的,其申请流程为:先向当地建设质监站申请《特殊需要建筑夜间连续施工证》,然后凭此证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许可,取得许可后,必须向附近居民公示。此外,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许可情况进行监督。
但随着《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废止,去年5月,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对全省环保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调整,取消了省环保部门发放的“夜间施工许可证”。从那以后,我们市的生态环境部门就不再审批许可证了。
夜间施工
噪音监管有问题
很多夜间被打扰的市民反映,夜间施工很随意,没有宣传,投诉96310和12345也没用。
施工单位投诉特殊技术必须夜间施工,想做许可没地方做;以前噪音扰民纠纷经许可由监管部门处理,现在要自己做好沟通和处理,压力太大。
有关部门对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现状是:生态环境部门“没有审批权,无法管理”;作为技术控制部门,住建部对是否颁发“合格证”意见不一,有的给不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监管部门,表示执法受到“持续建设真实性”的挑战。
生态环境部
失去“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权
据市生态环境局审批部门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只规定“因特殊需要需要连续作业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认证”,但没有明确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以前《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夜间施工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现在已经废止,没有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依据。因此,省生态环境厅下发的《关于确认调整省内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许可项目的函》中并未包含“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
杭州和宁波的生态环境部门继续审批“夜间施工作业许可证”,因为这两个城市已经制定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和《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并有审批依据。温州还没有制定这方面的立法,我们很无奈。”据负责人说,市住建部已经了解到这种情况,但他们无能为力。
关于噪声防治的管理责任,他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但2017年,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行政综合执法行政处罚第一次移交的通知》,将“市区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处罚”移交给市行政综合执法局。
住房和建设部
“证明”只是对过程的检查
无法证明夜间可以施工
在许可证被取消后,原本负责检查技术上是否需要继续施工的各级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反应不一。其中,温州市和鹿城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仍发放连续施工证;但龙湾区和瓯海区将不再颁发连续施工证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取消许可审批的时候,我们也跟生态环境局接手了,但是没用。他们突然停下来,没有后续安排。目前我局下属的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仍有连续施工证。”不过审核比较严格。只有市级重点民生保障工程和地下室混凝土连续浇筑施工才能取得证书。一次只能批一个晚上施工,第二次申请需要隔几天。连续几天不能进行夜间施工。“在市区内,各区出具的证明确实有不一致的地方,因为一方面各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由各区住建局管理,另一方面全市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
从去年年底开始,瓯海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停止发放连续施工证书。据站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之前的许可证可以审批的情况下,他们只是出具继续施工的证明,对工艺技术进行检查,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有继续施工的必要。但是,连续施工技术并不意味着必须在夜间进行。是否一定要夜间施工,还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所以我们颁发了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证书。现在执照没批。经过向区住建局领导汇报,我们最终决定不出具连续施工证明。”同时,该负责人还表示,不出具连续施工证明的另一个考虑因素是,目前大部分施工工序,甚至需要连续施工的地下室混凝土浇筑,都可以采用“分段分区浇筑”的技术,这样晚上10点以后就不用施工了,正常施工时间就可以完成。
执法部门
“执照”被注销,没有“证明”,执法陷入困境
作为夜间施工噪声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也遇到了麻烦。
据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已注销“夜间施工作业许可证”,区住建局不再发放连续施工证件,使其在实际管理中遇到困难。“施工方表示,混凝土浇筑确实需要连续施工至深夜,但没有专业部门出具的证明,我们执法队伍很难判断其‘连续施工至深夜’是否出于工艺要求。万一确实是技术上的需要,我们急于停止它的建设,就会有房屋质量风险,我们承担不起。”因此,他们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接到投诉时,会先与投诉人和施工方沟通,要求施工方尽可能在规定时间内施工,合理安排夜间施工时间,尽量减少影响。“如果施工方没有夜间施工作业证,并且‘屡教不改’,市民投诉不断,那么我们将依法检测噪声。噪声超标的,责令施工方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现在龙湾住建部还没有颁发此证。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也是被动的。”如果接到群众投诉,会先去现场检查,掌握现场动态,要求施工方整改。如果连续投诉很多,会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罚。“一些被投诉较多的建筑工地也将与住房和建筑部门联系起来,但数量并不多。”
《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流程:
一、向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建筑物特殊需要夜间连续施工证》→
凭此《证书》,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许可→
获得许可后,必须向附近居民公示
此外,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许可情况进行监督。
鹿城实践:今年两个部门联手查处了8起“夜间施工噪声”案件
与龙湾区、瓯海区不同的是,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去年鹿城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联系鹿城住建部,双方成立了工作组。“我们要求施工单位提前一天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住建部每天都会把认证后的工地上传到群里通知我们。处理后,我们要求施工方向周围人宣传该证书。”目前鹿城行政执法队员会在夜间对投诉较多的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掌握施工动态。“如果违章施工,队员们停下来,施工能配合最好。如果没有证书,无法停工,我们将依法处罚或追究施工方。”今年以来,鹿城执法部门立案查处了8起“擅自夜间施工作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案件。
NPC成员
希望各部门协商,共同制定监管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特殊需要需要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向附近居民公布。”各部门都说夜间施工需要证明这件事是清楚的,但现在的问题是这件事应该由哪个部门承担,谁是“相关主管部门”?许可证注销后,夜间施工噪声防治和监督应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模式?
市人大代表李彦伦认为,夜间施工噪声监管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做好这方面工作的最好办法是立法。然而,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在立法之前,有关部门仍然需要坐下来,相互协商,制定一套切实可行、平衡的监管方案。
市人大代表、鹿城区大南街道办事处城建中心主任王楚楚认为,夜间施工许可未获批准后,各部门要关注被夜间噪音困扰、敢于承担责任的市民的切身感受。最好各部门坐在一起协商,明确职责,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协调相关事宜,加强联动。
对此,代表在线将继续关注。
来源: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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