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经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该条例通过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记者获悉,条例删除了现行条例规定的燃气安装费。此外,明确规定天然气用户不应收取通风验收费。据悉,该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删除现行规定中规定的燃气安装费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张小涛介绍说,该条例通过明确和完善天然气特许经营制度,删除现行条例规定的燃气初装费,减少行政审批环节,进一步落实了国家关于“配送诉讼”和规范行政收费的要求。
记者了解到,燃气初装费是按照现行规定收取的,主要用于天然气调压箱及市政天然气管道、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等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等天然气项目的建设和改造。这项费用的征收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经营企业不得拒绝供气或者擅自停气
张小涛介绍说,该条例加强了天然气企业的管理,并明确了企业的业务责任,以确保供气质量和提交定期信息。通过规范经营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家庭安全检查、保障应急服务、通风验收不收费、张贴安全说明、经营企业不得拒绝供气或擅自停气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企业服务质量。
例如,《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天然气企业应当定期对天然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建立投诉制度。第29条规定,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立并公布24小时维修电话。对于天然气泄漏的修复,管道天然气企业应首先通知用户紧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修复。第三十二条规定,管道天然气企业应当每两年免费为天然气居民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安全检查档案。第44条规定,天然气用户不得收取通风验收费。
此外,《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具有相应资质的天然气设施安装、改造和拆除企业名单,并予以公布。天然气用户根据目录清单自主选择安装、改造、拆解企业。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
居民无正当理由拒绝进入家庭安全检查或者被罚款的
张小涛表示,通过规定禁止天然气用户,明确要求用户安全使用天然气,单位用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要求天然气燃烧器具的质量、安装和维护应符合规定,通风不良的用气场所应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引导用户正确使用天然气,加强用户用气安全。
如《条例》第六十条提出禁止天然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天然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天然气单位用户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天然气居民用户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无正当理由拒绝进入家庭安全检查的;
未及时整改室内安全隐患的;
委托不合格人员安装和维护天然气燃烧器具;
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通风不良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安全自闭阀、通风等安全设施的。
不合格人员擅自安装或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规定还规定,对于非天然气用户,不按规定时间进行通风验收;以及其他因非居民用户原因两年以上未对居民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的天然气企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天然气经营许可证。
重庆晚报-上游记者何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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