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行为人有权基于重大误解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严重误解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据此,我国法律承认重大误解为合同被变更和撤销的原因,并规定只有构成重大误解时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法律对被误解人的保护是有限的,可以允许被误解人不询问误解程度而解除合同。
那么,什么是重大误解呢?民法通则,包括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并没有对重大误解的概念进行界定。按照学术界的一般理论,重大误解是指被误解人表达意思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事项的理解存在明显缺陷,其后果是被误解人遭受重大损失,以致根本达不到订立合同的目的。
如何识别重大误解?
一个
重大误解民事行为的认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个
行为人主观上误解了行为构成的主要方面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行为主要方面的根本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对民事行为性质的误解,本身就是根本性错误,是重大误解。
对对方的误解,在委托等以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在赠与等以感情和特殊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在承包等以特定人的技能为基础的合同中,都是重大误解,因为在前述情况下,当事人的特定身份是合同成立的主要原因。
对标的物的误解主要是对标的物身份的误解,可分为:①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例如认为临摹的赝品是画成原作的,认为镀金的戒指是纯金的戒指。如果这个误会给误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就视为重大误会,否则就是一般误会。(2)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合同当事人将普通棉花误认为长绒棉花而购买,使当事人未能达到签订合同的目的,遭受重大损失,是本案的重大误解。③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表演方式、表演地点、表演期限的误解。一般来说,标的物的数量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但是否构成重大误解,需要结合合同的目的来判断。如果数量与合同标的物无关,则属于一般误解。
此外,对标的物的其他误解,如质量、性能、原产地、商标等。,不构成重大误解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原因。
2
这位演员基于一个重大误解表达了他的意图
换句话说,行为人意志的表达与重大误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重大误解,演员不会做出这样的暗示。
三
意思表示的内容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反
在误解的基础上,表达的内容往往偏离其真实含义。
四
客观上给误解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即根据行为内容的表现结果,误解人明显不公平。有误解,但未给行为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构成因重大误解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案例分享:(2016)民11第909号案例
案情简介:某公司注册成立杭州丰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天猫申请注册“丰凯电器店”,销售其朋友生产的足浴。之后甲方想转让公司、其商标、天猫店,乙方想接受该店经营按摩器,双方通过阿里旺旺联系。双方协商后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乙方以20万元的价格接受公司,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定金5万元,待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支付余款,并约定未及时支付转让款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乙方根据协议向甲方支付定金5万元,并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公司更名为乙方..此后,由于天猫商城投资规则的限制,某B未能如期完成天猫店铺的品牌变更,因此某B拒绝向某A支付最终款项,导致双方发生冲突。甲方要求乙方支付最终款项和违约金,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款项。一B的理由是:转让合同签订期间,一B一直认为涉案天猫门店可以换品牌,但现在品牌无法换,一B出现重大误解,要求解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乙方并没有误解合同的性质和内容,而是误解了天猫的投资规则,误认为在个人护理/保健/按摩设备类别下仍可吸引投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而且,乙方对天猫投资规则的误解也是自身重大过失造成的,故本院并不支持乙方以严重误解为由提出的撤销公司《整体转让协议》的反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重大误解一定是法律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的要件错误,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错误。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意思表示的内容没有错误的,只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动机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本案中,上诉人B对天猫投资规则的理解有误,误以为个人护理/保健/按摩设备类别下仍可进行投资。这是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是对法律关系要素的误解。因此,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因重大误解应视为可撤销,本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裁判实践中,裁判机构对重大误解的认定是严格谨慎的,因为一旦认定重大误解,表意文字就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动摇了合同的基础,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重大误解的认定需要符合其构成要件。如果意识形态者对合同的次要内容存在误解,且误解与意思表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该误解并未给意识形态者造成重大损失,即使意识形态者确实存在误解,也只能成立一般误解,不能成立重大误解,不具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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