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引导省级、市、州、县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
事业单位,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设立时间为3年。如果确实需要延长,应重新进行绩效评估,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条节能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本标准,坚持科学规范、注重示范、统筹安排、限时实施、节能增效的原则,优先安排节能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创建单位申报的节能项目,支持合同能源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章支持范围、方法和标准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省公共机构重点节能改造项目,主要包括:
能源计量仪器设备节能改造项目;
照明、锅炉、热水、空调节、门窗等办公设施设备节能改造工程;
改造用水器具、水电网络和雨水收集系统;
太阳能、空燃气能、水蒸气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
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节能改造项目。
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一定标准支持项目单位。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项目和资金申报
第七条每年年初或年中,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省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公布下一年度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节能领域和节能项目,并组织相关工作。
第八条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总预算不低于50万元;
申报项目科学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符合循环经济、安全、节能、环保、降耗等要求。,并达到一定的年度节能标准。
第九条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财务会计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事业单位;
有自管用能系统,联合使用一套用能系统的多个单位以主要管理单位的名义申报项目。项目单位原则上同一预算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节能项目;
具有相对完整的能耗统计、计量和管理体系,能够及时、按质、按量完成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等各项任务;
实施专项项目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条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申请报告,具体包括预期节能目标、项目节能改造实施技术、设施设备类型及数量、可行性分析、技术支持单位资质、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明细、项目进展情况;
公共机构节能项目及资金申请表;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节能项目,在每年6月底前向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按以下程序申报: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公布的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组织开展本部门和地方公共机构的项目申报工作;
省级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经主管部门选择后,报省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省级以下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由市、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统一验收,经市、州财政部门审核选定后,共同上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四章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省级机关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对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和现场检查,每年11月底前形成评审意见,确定下一年度的项目实施和资金分配计划;
省级机关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将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年度实施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
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时出具指标文件;
专项资金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第五章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确保项目如期实现预算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并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项目绩效报告。
第十五条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组织节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项目单位节能专项资金支出进行评价,并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节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进行重点财务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节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八条节能专项资金实行“系统办法、申报流程、评价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或不拨付专项资金,2年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者变相重复申报同一项目的;
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
截留、挤占或者挪用节能专项资金的;
项目建成后,实际节能效果未达到预期目标的;
未按要求提交项目绩效报告的;
还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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