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消息: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时间和产假期间的工资进行了规定。
通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市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8天,分为产前休假和产后休假两部分,其中15天可在预产期前休完。如果女工在预产期前分娩,导致产前假期少于15天,尚未完全休完的部分应与产后产假一起使用;如果您在预产期后分娩,导致超过15天的产前假期,超出部分将被视为病假。女职工怀孕,预产期为9月15日的,可以从9月1日起休产假,女职工在9月10日实际提前分娩的,则产前假期剩余的5天应与产后假期合并;女职工9月20日分娩的,9月16日至20日按病假处理,以保证女职工产后休假83天。
通知对增加产假做了统一规定。分娩时有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此外,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将增加产假30天;产假不能增加的,给予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实得工资。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明确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或终止妊娠后参加生育保险的怀孕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的,超出部分应当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给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日、按月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4,再乘以享受产假的天数确定。女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其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月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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