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万遗产收归国有 老人去世无人继承遗产
大连孤寡老人去世 18万余元遗产收归国有
孤寡老人去世后,遗产无人继承,该怎么办?近日,大连市首例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在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181464。32元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生于1932年的徐占武老人是沙河口区春柳街道办事处刘家桥社区居民,离婚且无儿无女,一直住在集体宿舍。随着年事已高,自2003年4月起,刘家桥社区一直派人照顾、看护徐占武老人,并多次帮着这位孤独老人寻找和联系其亲属,但都没有未果。2016年8月老人因病去世,街道退管站为其办理完丧葬事宜后,发现老人还有18万余元的银行存款。
如何处理这笔钱?在社区公益律师的建议下,社区到所在地沙区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决定适用特别程序开庭审理。庭审前,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无主财产认领公告,申请人刘家桥社区支付了公告费303元。在公告期限一年内,无人认领案涉财产。
今年8月22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沙河口区春柳街道刘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本案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案涉财产为无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占武的遗产181767。32元,扣除303元公告费,余款181464。32元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这个案件,从一个侧面讲述了一个温暖的故事,刘家桥社区的工作人员十几年无私照顾徐占武老人,直至为其养老送终,并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主财产;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主动与老人的原单位和出生地公安机关沟通,公告到期后当庭宣判,都值得点赞。审理此案件法官表示,孤寡老人过世,遗产无人继承的事并不是个例,该如何处理,值得关注。很多社区工作人员不知道该怎么处理,类似的情况往往不了了之。法官呼吁,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社区都有公益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到法院进行无主财产认定。
>>案例
无主财产也可判归单位和朋友
2014年,天津市红桥区法院曾受理一起类似的无主财产官司。一位孤寡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这套涉案房屋为“无主财产”,收归死者原单位所有。
孤寡老人韩老先生退休前一直在红桥区一家单位工作。他无配偶无子女,退休后他自己一个人生活。虽然比较孤单,但日子还过得去,单位在生活上给予他一定照顾,让他得以安享晚年。2009年的一天,已经70多岁的韩老先生突发心脏病,不幸辞世。最后,单位工作人员还帮老人办了丧事。
韩老先生虽然已经离开人世,但留下了一套近50平方米的房屋。由于他无配偶和子女,这套房子的继承成了一个大问题。
老人死后,原单位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认定韩老先生的房屋为无主财产,并将该房屋收归单位所有。
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查询和核实,也未发现韩老先生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考虑到原单位为老人“养老送终”,因此,法院在公示一年之后,最终将房子判归老人原单位所有。
再来看另一个案例。
家住浦口区的陈先生是一位孤寡老人,多年,他的朋友黄先生一直对他照顾有加。2010年10月21日,陈先生自感身体渐差,要求朋友黄先生将他送至南京市福利院,相关费用由陈先生本人工资收入缴纳。2010年10月27日,黄先生与陈先生在福利院签订《委托书》,载明“本人因年老独身无子女,生活不方便。随着年龄的增长,考虑今后的养老问题,特委托朋友黄某某作为我的监护人负责我的生活事宜:包括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用和后事安排。”
2012年10月21日,陈先生因心脏骤停死亡。由于陈先生未婚无子女,亦无法定继承人。2014年10月28日,黄先生诉至浦口区法院,请求判决由他来继承陈先生应享受的老职工住房补贴约52070元。法院调查查明,陈先生在福利院居住期间,黄先生经常看望老人,陈先生对黄先生亦十分信任。黄先生的同事及邻居均向法庭证实,黄先生多年来一直对老人悉心照顾,并为老人办理丧葬后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陈先生的各项费用均为他支付,且陈先生系浦镇车辆厂职工,其退休前、后都有固定的收入及医疗保险,具备负担自身生活和医疗的经济基础,黄先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对陈先生尽到了赡养或扶养义务。2015年2月11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黄先生要求继承遗产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驳回后,黄先生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先生并不是陈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双方间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黄先生不具有合法继承人的资格。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陈先生生前无直系亲属在旁照顾,黄先生作为其朋友在陈先生生前对其照顾较多,不仅在生活起居上进行了照料,在精神上也对陈先生进行了慰藉。
南京中院认为,虽然陈先生有退休工资及医疗保险,其生前在养老院的费用亦大部分由自己负担,但对老年人的扶养并不仅限于财物的供养、劳务的扶助,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与抚慰,黄先生作为独居老人陈先生的多年朋友,对其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的慰藉应视为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值得赞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南京中院二审改判陈先生的老职工住房补贴约52070元由黄先生继承。
18万遗产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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