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消息:现在,相声演员岳云鹏可以自信大胆地演唱《五环之歌》,而《五环之歌》的索赔案已经有了定论。10月14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天津市滨海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不涉及牡丹之歌乐谱的使用,就歌词而言,本案涉及的五环之歌歌词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侵权。
《煎饼人》热播
大鹏电影《煎饼侠》上映后,岳云鹏演唱了一首名为《五环》的歌曲,被网友誉为“五环之主”。《五环之歌》是经典歌曲《牡丹之歌》。歌手是岳云鹏和麦克热狗,歌词是岳云鹏和麦克热狗写的。吕远和唐禾作曲《牡丹之歌》,2015年6月16日上映,属于专辑《煎饼人电影配乐》。
谁有权起诉?
《牡丹的宋松》写于1980年,由乔宇创作,蒋大为演唱,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后中德公司经乔宇之子乔芳授权,取得该作品的专有财产权,包括《牡丹之歌》作品的编辑权和侵权抗辩权。
中德公司称,岳云鹏擅自改编牡丹歌歌词创作《五环之歌》用于商业演出,在万达公司、新力公司、金湖公司出品的电影《煎饼人》中用作背景音乐和宣传音乐MV。万达公司、新立公司、金湖公司、岳龙岗的行为侵犯了中德公司依法享有的改编权。
中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责令被告万达公司、新立公司、金湖公司、岳龙刚停止使用电影《煎饼人》第46至51分钟的《五环之歌》背景音乐,停止播放《五环之歌》。推动MV的互联网传播;2.责令万达公司、新立公司、金湖公司、岳龙岗共同承担100万元的损害赔偿和10万元的合理费用;3.责令万达公司、新立公司、金湖公司、岳龙岗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岳云鹏说了什么
面对侵权指控,岳云鹏充满了困惑。他在回复中说:《五环之歌》并没有给《牡丹之歌》带来任何贬损或不良影响,反而促使更多的年轻人去了解经典老歌《牡丹之歌》背后的故事和寓意。《五环之歌》歌词没有什么低俗的地方,除了“啊……”,和《牡丹之歌》没什么关系。
初审法院裁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涉及的岳龙刚创作、演唱《五环之歌》的行为,不构成对中德公司享有的《牡丹》歌词的改编权的侵犯。有鉴于此,中德公司主张岳龙岗、万达公司、新力公司、金湖公司在电影《煎饼人》推广音乐MV中使用五环之歌作为背景音乐,电影不能成立,中德公司的请求被依法驳回。
中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案例焦点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一、中德公司是否有权编辑音乐作品《牡丹之歌》;
二、该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三、中德公司关于四被上诉人侵犯《牡丹之歌》作品编辑权的主张是否成立;
四、中德公司关于赔偿金额的主张是否成立。
二审法院根据审理情况认为,《五环之歌》和《牡丹之歌》的歌词在构思和内容上有所不同,《五环之歌》的歌词构成了一部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环之歌》并未利用《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和原创表达,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四被上诉人并未侵犯《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一审判决认为《五环之歌》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改编的正确认定。2019年8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模板案例
这起案件涉及著名喜剧演员岳云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什么法院判决《五环之歌》歌词不构成侵权?有些人不理解。本案终审后,天津旗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刘洪洁对此案评论道:
本案中被告的作品《五环之歌》由相声演员岳云鹏演唱,因其众多表演而广为人知。特别是年轻人只知道《五环之歌》,却不知道经典歌曲《牡丹之歌》的旋律,还有人是通过《五环之歌》才知道《牡丹之歌》的,所以这个案子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在两家法院的判决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两首歌曲创作的事实过程,还可以看到《著作权法》相关条款的具体、详细的解读。随着媒体多元化的发展,每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著作权人,因此此案对于普法意义重大。此案也是天津三中成立后第一起判决的知识产权案件,相信也将成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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