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许玮伦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和专门法律服务的普及,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已成为诉讼当事人的普遍选择。
委托人聘请律师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另一个案件的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有时也会因为收费、服务感受、“跳单”等问题与律师事务所发生纠纷,进而提起诉讼。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薛强表示,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五年审理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中,虽然纠纷原因不同,但主张大致相同,主要是因为律师事务所要求委托人支付代理费或者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退还代理费。
统计显示,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主张代理费的案件比例更高,超过60%。与二审民商事案件的平均撤诉率相比,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的撤诉率相对较高。“这可能与部分律师事务所因信誉问题进行调解的意愿较高有关,也与诉讼代理合同文本相对规范有关,当事人可以合理调整预期,促进纠纷的实质性解决。”薛强说。
一般来说,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是在建立牢固的委托关系的前提下签订和履行诉讼代理合同的,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主要是在个别合同条款的效力、委托工作的具体内容、合同的履行、代理费用的标准等方面。
实践中,对效力争议较大的合同条款主要有:排除委托人任意终止权的条款、限制或阻碍委托人行使调解和撤诉权的条款、委托人承担重大违约责任的条款等。此外,由于诉讼过程相对复杂,合同的履行与具体诉讼活动的进展密切相关,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也会因对委托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履行发生争议而进入诉讼。
“近年来缔结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数量相对稳定,原因和纠纷也比较集中。”北京市第三中学第四人民法院院长陈表示,纠纷主要与以下因素有关:
第一,签约地位不完全平等。由于法律知识水平的原因,一般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不平等的签约能力。同时,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对诉讼结果的预判往往成为签约的重要考量,会导致双方签约地位的不完全平等。个别律师事务所利用其在承包中的主导地位,与客户签订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导致双方对相关合同条款的有效性产生争议;
其次,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不够理性。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人有权随意终止,这意味着诉讼代理合同的刚性约束较少,履行过程更多地取决于双方之间的信任和信用水平。在律师事务所合同义务基本完成或大部分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存在“跳单”的可能性,导致纠纷;
第三,约定风险代理时,律师事务所一般会提前评估诉讼结果,但诉讼过程复杂,律师事务所的预判可能不准确。如果委托人对基于预判的诉讼结果抱有很高的期望,则可能会引起对结果的不满。
针对上述情况,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应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并向委托人详细说明可能的诉讼结果、涉及的诉讼阶段、代理费的收取标准、支付方式及其他重要权利义务等。,以确保委托人在详细了解合同内容及相关法律后果的前提下签订合同,促进合同订立的平等、公平,避免因解释问题而引发的合同条款效力争议,进而引发争议。
委托人需要认真审阅合同文本,对不理解或有分歧的条款,特别是涉及主要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要及时与律师事务所沟通。,需要特别注意,应在充分协商后进行修改和调整。同时,对于代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如刑事案件是否需要申请取保候审,民事案件是否需要收集证据和写代理字等。、支付代理费的时间、标准和金额,特别是不同诉讼结果对应的代理费支付标准,合同终止后如何清算,以及根据什么标准确定代理费等。,尽量做出明确的约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特别提醒,随着诉讼的推进,诉讼策略和诉讼计划可能会有所调整,可能会影响诉讼结果,进而影响代理费的支付。对于这种特殊的履行事实,以及协商变更诉讼代理合同内容的,应由双方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虽然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没有任何法律后果。律师事务所在尽职从事诉讼代理工作时,委托人还应秉持诚信原则对合同后续履行情况进行评估,避免轻率、随意终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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