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通知
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努力激发各种市场主体的新活力,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商品交易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日常消费的重要场所,是产品销售和原材料采购的重要渠道,是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它在引导消费、促进生产、活跃流通、优化配置、便利生活、扩大就业和刺激内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更高效、更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协调市场推动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是一项现实行动。
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是一项系统而完整的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立足职能,紧紧围绕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化管理的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日常市场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主体规范与行为规范、商品质量规范相结合、制度建设与完善手段和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面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化管理。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主体合法、商业行为规范、商品质量合格和自律管理体系健全,不断提高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化管理效率,努力营造公平、公开、竞争、安全、和谐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行政指导,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落实相关义务和责任
推进商品交易市场发起人企业法人登记。本意见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商品交易市场的发起人提供固定的商业空间及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收取一定租金等收入,并有多个经营者进入市场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场所。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鼓励和引导未单独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设立企业法人。由历史上的政府部门、城镇、街道、村委会等开设的市场。,应承担市场推动者的责任,并引导他们成立企业法人进行经营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商品交易市场的特点是商业实体多样化,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种类繁多,法律关系复杂。各地要引导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履行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和责任,主要包括:
1 .具有与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2.对申请进入市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建立经营者档案,并定期进行核实和更新。建立入场经营者及其商品和服务销售的检查和监控制度。发现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3.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不合格商品退市、商业规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建立现场经营管理的相关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让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知晓。
5.建立消费者纠纷解决和消费者权益自律制度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发生消费者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场推动者应当及时做好调解工作,帮助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市场经营者和入场经营者就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达成一致,并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金额、管理、使用和退还方式达成协议。鼓励有条件的市场实行预付款制度,增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能力。
6 .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协助查处市场违法经营活动,并提供违法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市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行为,要求市场推广者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市场推广者应当予以配合。
7.对入场经营者实行分类管理。鼓励市场经营者进行信用管理,客观公正地收集和记录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建立信用评估制度和信用披露制度,预警交易风险。
三是创新监管方式,构建市场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进一步加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各地要不断深化市场分类管理制度,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进一步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完善市场信用评级分类标准和评估规则,强化守信激励和惩戒。根据农产品市场、工业品市场、专业批发市场、零售集市等不同类型和不同属性市场的共性和个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确定各自的监管重点、标准和要求,推动市场监管到位。
继续深化创建诚信市场活动。各地要围绕促进市场经营者和场内交易者落实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以树立诚信观念、建立诚信机制、营造诚信经营环境为目标,深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进一步细化信贷市场创造活动相关制度,优化信贷市场评价方法和流程,形成更加符合实际的指标评价体系、评价标准和退出机制。积极探索信用市场公示制度,增强信用市场的社会公信力。
在商品交易市场推广使用柜台租赁业务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各地要增强市场推广人员的合同意识,推动推广人员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合同,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水平和效率。针对市场推广者与入场经营者合同中的合同格式条款不规范甚至不公平,应积极推广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和规范缔约行为,从源头上有效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市场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
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相结合。各地要注重行政处罚等刚性执法手段的威慑作用,进一步强化工商职能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建议、咨询、提醒、说服、示范、宣传、访谈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各地要不断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方法。根据市场信用等级的不同,科学配置监管权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和商品质量的监管。深入开展12315市场准入活动,建立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网站,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针对不同时期的热点问题,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依法对各类市场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提高监督执法的科学化水平。各地要综合运用科技手段,进一步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化融合,改变传统市场监管模式,提升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要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市场舆情监测分析系统,增强发现和快速处置违法行为的能力。
加强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各地要引导和督促市场经营者完善管理制度,增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能力。鼓励成立市场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分支机构,有效引导其参与市场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协会、民间协会等组织的桥梁作用。鼓励和支持市场协会制定行业信用规则和道德规范,明确市场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内涵、具体任务和实施路径。鼓励市场协会建立各种市场分支机构,支持建立市场诚信联盟等组织,加强自律机制,对不可信市场实行联动惩戒机制,增加市场失信成本。
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党建工作。各地要把商品交易市场党建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建立工作责任制。要与市场经营者有机衔接,与工商登记监督相结合,摸清市场党组织和党员的基本情况,完善流动党员管理档案。同时,要选择工商干部和民间协会党员作为党建指导员,引导市场推动者及时建立党组织,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加强协调,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方方面面。各地要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建立市场、内外资企业和个体登记监管、竞争法执法、商标、广告、消费者保护、办案机构等业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基层工商地方监管工作机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查处市场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加强部门间的分工与合作,强化综合管理。商品交易市场除了有与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外,还需要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和卫生条件,是一项多部门综合管理的系统工程。工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做到不越位、不良、不缺位。同时,积极协调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执法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在日常监管中建立“一发现、通报相关部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形成以社会服务和管理为共同目标、各部门综合履职的合作体系。积极推进无证经营治理、市场管理环境治理等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形成“政府领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有效解决市场监管问题,提高执法效率。
动词 (verb的缩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市场规范管理的内在动力
加强标准化市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大投入,为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监管体系提供必要的机构、人员、设施和设备。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市场管理机构建设,重点解决基层标准化市场管理机构不完善、保障力度不够、专业人才不足等突出问题,使机构的规范和编制与职责任务相适应。更加注重市场标准管理队伍建设,充实配备监管执法人员,重点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加大市场标准管理干部的培训、使用和交流。
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对市场监管管理创新进行深入探索和研究,增强市场监管系统性风险和廉政风险的控制能力。加强市场监管立法研究,继续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加强地方立法促进协调,努力推进市场监管管理的地方立法进程,进一步优化市场监管管理的法律环境。
各地要结合实际,落实本指导意见,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工商总局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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