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齐
在过去的一年里,环境保护部下属的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提起的七起环境公益诉讼都没有被法院受理。其实这也是2013年环保组织提起的所有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说,2013年,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以“零”记录告终。
说到驳回理由,各省法院给出的理由都是一样的:诉讼主体不合格。
" 2013年,环境公益诉讼的大门完全关闭."中国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对此表示遗憾,无法理解。的确,2013年1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这部法律最有希望的地方在于,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马勇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1月9日,中国环保联合会首先就两起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设有环境法院的法院不受理公益诉讼
马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中国环保联合会积极尝试按照环境公益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实践。截至目前,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已提起7起环境公益诉讼。
“这些环境公益诉讼被驳回的原因有一个,就是主体资格不合格。”马勇说,让他们更失望的是,有环境法院的法院不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据他说,2013年,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向法院和环保法院提起了两起环境公益诉讼。
2013年6月,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海南落牛山养殖有限公司、海南天工生物工程公司常年向厂外排放废水,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健康和环境公共利益。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是设有环境保护法院的法院。
“我们去海口中院立案时,接案法官告诉我们,他们也很关心落牛山的污染问题。”作为罗牛山案的公益律师,赵经纬回忆了当时的立案情况,他清楚地记得,接案的官员们不仅对自己的公益诉讼表示了支持,还给予了极大的肯定。
没想到接案一个多月,诉讼费提前交了十几万。2013年8月2日,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突然接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驳回该联合会以“主体资格不合格”为由提起的两起环境公益诉讼。
随后,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底,海南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中国环保联合会主体不合格”,驳回其提起的公益诉讼。
赵经纬表示,直到今天,他仍然无法理解海口中院在接案前后的不同表现。
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仅有环境保护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专门发布了《关于试行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根据意见,除了检察院、有关行政部门和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外,从事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民和其他主体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意见,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完全具备主体资格。
但去年年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发布终审裁定,称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决中指出,无论是“机关”还是“相关组织”,这两类主体只有合法才能提起公益诉讼。
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提出的章程规定,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有责任和义务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海南省高级法院认为,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章程“仅在内部具有约束力,不能在章程中规定。也就是说,上诉人是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
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表示,它不能接受海南高级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决。该协会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再审申请中,中国环保联合会提出可以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马勇透露,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人民法院报》曾刊登过署名为“至”的《》。至于对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及相关组织”的理解,“高”认为“法律规定”一词仅限定机关,而非“相关组织”
不仅如此,“高”认为,目前原则上应首先探索和接受“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环保组织或消费者协会;按照其章程,长期专门从事环境保护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公益事业。”四类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
在马勇看来,高发表这样一篇署名文章并非没有目的。"事实上,该条对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具有提示性作用."马勇表示,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认为,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环境保护部主管的协会法人,不仅符合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也完全符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意见的要求。
马勇表示,这是中国环保联合会成立以来首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路在哪里?
2009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案,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最终胜诉。本案被视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破冰之举。
在随后的三年里,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了八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均已结案。在这些案件中,法院都承认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马勇表示,这些案件也直接推动了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颁布。
令人费解的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环境公益诉讼再次被冻结。
毫无疑问,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过于笼统,地方保护对司法独立的干扰是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开展的原因。但是,“这是停止我们所有环境公益诉讼的理由吗?没有缓解措施吗?”对此,中国环保联合会表示关注。
北京大学著名环境法教授王锦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连中国环保联合会这样的环保组织的资质都值得怀疑,那么中国就没有一个环保组织具备主体资质。”。
马勇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表示,虽然去年中国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全部被驳回,但今年仍将依法提起新的环境公益诉讼。
法院可能又面临一个选择,是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还是相关立法。总之,被再次冻结的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再次破冰,这也是大势所趋。
北京法律网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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