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12月28日电从江苏省物价局28日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版《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规定,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处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并可酌情减免经济困难公民的费用。
新颁布的《办法》与原《办法》最大的区别在于,原《办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诉讼案件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而新《办法》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案件中,除了作为公民以外,还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支付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支付抚恤金和救济金。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自主制定。部分律师服务收费的放开,体现了推进收费改革和行业发展的要求。这将在律师事务所必须完成司法救助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代理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有序的竞争,充分调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选择和开展业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同时规定刑事诉讼、社会团体基本申诉诉讼和群众诉讼的价格仍由政府设定,体现了国家对民事基本权利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基本保障。
新《办法》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酌情减免;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分所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重新界定律师服务内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跨省提供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属地或当地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新《办法》明确了律师服务费可以计件收取、按目标金额比例收取、计时收取等。,风险代理的费用也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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