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颁布司法鉴定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和市场调节价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新闻昨天,自治区发改委官网公布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制定,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司法鉴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费目录和标准》,规定了基准价,设定了最高和最低收费限额。除非有特别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应当就最高收费限额和最低收费限额达成协议,并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目录和标准》未列入的鉴定项目,以市场调节价为准,具体收费金额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或委托人协商确定。
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司法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收费价格和按照第六条规定浮动可以达到的上限为最高收费限额,标准价格的30%下限为最低收费限额。
据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费可以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
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项目。
司法鉴定项目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
1 .受自治区以上有关部门委托;
2.伤亡人数超过3人的;
3.事件发生时间超过5年;
4.评估材料跨度超过10年;
5.指纹检验材料不完整、模糊、痕迹鉴定变形;
6.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认定的;
7.与客户协商确认的其他事项。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免相关司法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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