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二世在英国期间,如果有人想提起诉讼,他不能直接上法庭,而是需要获得一份特殊的文件——令状,即以国王的名义签署的书面命令文件。只有在获得适当的令状后,他才能在相应的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中世纪的英国,土地是非常重要的财产,因此丧夫的寡妇主张财产权是一种常见的诉讼,需要一种特殊的令状,即“寡妇财产权令状”。如果寡妇为其“寡妇遗产”提起诉讼,她必须首先以国王的名义从秘书处获得令状。根据英国封建法律的原则,如果一个寡妇想从谁那里获得寡妇的遗产,她必须在那个人所属的法院起诉,也就是在她丈夫的继承人所属的法院起诉。在法学家格兰维尔提到的一份寡妇遗产令状中,国王命令继承人恢复寡妇要求的属于她海德土地的所有权利。继承人所在地法院不履行职责的,将诉讼转移到县法院,也可以从县法院转移到皇家法院。如果妇女获得了寡妇的一部分遗产,她的诉讼必须在耶和华的法院,即继承人所在的法院进行。但如果她根本拿不到寡妇的遗产,就必须在皇家法院起诉。在起诉之前,她还需要拿到寡妇的遗产令,根据这份遗产令,县长会要求财产持有人交付她应得但没有得到的财产。
从寡妇不动产诉讼中不难发现,令状在中世纪英国司法诉讼中绝非可有可无,而是直接影响诉讼形式,进而决定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当事人到法院起诉,他和他的律师首先要通过令状选择诉讼形式。诉讼形式的选择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以及如何得到保护。原告选择的诉讼程序决定了法院受理他的诉讼、诉讼的速度和对被告采取的程序措施。更重要的是,因为每一个诉讼程序都对应着相关的实体法规则,如果当事人选择了错误的诉讼形式,就意味着他选择的实体法规则无法适用,他只能接受败诉的苦果。如寡妇遗产诉讼涉及寡妇遗产权令状和“取得亡夫遗留遗产”令状,适用于寡妇未被分配遗留遗产而取得部分遗留遗产的情形。如果寡妇起诉时申请的令状有误,法律形式就会大相径庭,影响其权利的实现。
令状制度看似繁琐机械,却塑造了英国普通法,进而影响了现代法治模式。在英美法系传统中,令状与程序性诉讼直接相关,要求具有特定事实关系的案件按照特定的诉讼方式处理。根据普通法,行为人如果遵循详细、公正的诉讼程序,就可以肯定得到公正的解决,法院可以通过形式主义的程序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正是因为每一个令状都代表着一种权利救济,每一个令状都对应着一个程序性的诉讼,所以申请一个合适的令状是保障实体权利的前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学者们提出了“程序先于权利”、“程序优于权利”的概念,通过令状制度确立的程序优先。此外,亨利二世改革后司法令状对王权的限制最终促进了英国法治的现代化。
现代法治的终极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要实现正义,光有善意是不够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依靠合法的法律程序。令状制度虽然起源于国王权力,但通过司法改革逐渐获得了独立的法律价值,完成了权力的制约,实现了“法治”。更好地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用法律程序的大坝有效地抑制权力的任意性,也成为现代法治建设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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