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认,今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将由审批改为备案,备案不作为办理工商、外汇登记等手续的前提条件,除非涉及禁止、限制和鼓励类规定等特殊准入管理措施,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商务部同日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对不涉及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准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的范围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包括限制和禁止,以及鼓励类的股权要求和高管要求。
根据本办法,备案管理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港澳台投资者不涉及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准入管理措施,参照适用的备案管理。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认为,《办法》是在全国范围内复制和推广自贸区试点经验的重要配套措施。所涉及的记录管理是信息性记录,不是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提。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对以承诺书形式报告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机构只在备案阶段对上报信息进行正式审核,不强制接收备案回执。这与现行的外资逐案审批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是一种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真实备案”制度。
该负责人表示,这是中国外资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体现了“一切重大改革都必须以法律为基础”的精神,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中国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经营环境。
同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通过深化分权、管理一体化、服务优化等改革,复制和推广自贸区试点经验,营造内外资企业平等相待、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是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开放的重要内容。通过这项改革措施,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审批将减少95%以上。相关部门要提高效率,有针对性地加强招商引资和服务,加强事后监管,鼓励诚信守法。下一步,要按照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继续优化特殊准入管理措施。
业内人士指出,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改革,落实相关措施,有利于改善投资便利化,优化经营环境。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改为备案制》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改为备案制》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yule/15200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