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亚馨制图
不满意的女朋友和她分手,怨恨,报复
网传西固“警花”猥亵男子被判1年有期徒刑
不满女友王某某和他分手,曹某某在网上传播女友不雅照片和警服照片。一时间,网上出现了“兰州警花不雅照片”、“86年兰州西固警花王某某不雅照片”、“86警花不雅照片”等文字和链接,给兰州警方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7月26日,西固区法院秘密开庭审理。经过审理,发现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10月14日,该案再次被起诉。西固区法院在接受新证据后,于11月7日对“西固警方网上不雅照片”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曹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罪行被判处1年监禁;同时,曹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某医疗费1500元,鉴定费4000元。
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曹因不满女友王某某与其分手,将其与王某某在上海市红镇老街296弄10号303室、兰州市城关区宾馆拍摄的性爱照片上传至互联网,并通过、QQ邮箱、QQ对话框向网友周某某、董某某、陀某某发送署名“王某某1986年兰州西固人”的淫秽照片。曹为了增加关注度和影响力,将王某某穿警服的两张照片与淫秽照片一起发送,导致淫秽照片在网上迅速传播。后来网上出现了“兰州警花不雅照”、“兰州西固86年王某某不雅照”、“86警花不雅照”,给兰州警方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经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对淫秽物品的审查鉴定,86年档案中有100张图片名为“兰州市西固区王某某”。”,其中94张图片是淫秽的。这期间曹还通过QQ邮箱给别人发了很多王某某的淫秽图片,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中,曹的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指出检方指控曹通过QQ邮箱向网友传播淫秽图片,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证据不足。同时,没有证据证明曹将“王某某86岁兰州西固人”的压缩包上传到网站和论坛,公诉机关指控曹在网上传播淫秽图片。请求法院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西固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曹传播淫秽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曹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从轻处罚。曹辩护人认为曹无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刑事附带民事人王某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医疗费2000元,鉴定费4000元。但庭审中,王某某仅提供了1500元医疗费和4000元鉴定费的证据,其余未当庭举证,法院不予认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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