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和讯问都是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二者行为类似,即公安机关的警察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或者讯问。然而,拘留和讯问在性质上是不同的。拘留讯问是公安机关警察为维护社会秩序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拘留是公安机关警察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职权的行为。
这两种不同的行为分别受《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范。由于《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它只规定了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诉讼的方式和方法,而拘留讯问不是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拘留讯问不具有约束力。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维护公共秩序和执行公务时,可以依照《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将被讯问人的拘留时间带到公安机关,拘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保存讯问笔录。同意继续质证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拒绝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
继续盘问后,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讯问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讯问人。
但刑事案件立案后,即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传唤和拘留不得超过12小时。
但是,无论是拘留讯问还是拘留,都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带出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对此,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明确规定,传票和拘传应当异地执行,执行人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合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合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合作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留到市、县指定的地点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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