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发展高新技术服务业,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提高经济质量,促进创新发展,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常发[2017]17号)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发展信息服务
第一条引进和培育信息服务业龙头企业。国内外知名信息服务企业首次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总部(包括地区总部和职能总部),并按照我市引进和发展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入围全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或软件企业100强(以当年相关权威机构公布的名单为准)的信息服务盈利企业将获得奖励,进入前20名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进入前21-50名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进入前51-100名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条加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园区、企业、社会机构建设应用测试、云服务、数据中心、工业公共技术服务等公共资源平台,按审核通过的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收购资金)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托长沙高新区,支持建设全国领先的软件产业基地和国家北斗产业专业示范园区,打造全国有影响力的移动互联网产业集群(负责单位:长沙高新区管委会)。依托马兰山视频文化创新产业园,支持建设国家一流视频文化创新内容基地、数字制作基地、版权交易基地,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中国V谷”(负责单位:马兰山视频文化创新产业园管委会)。依托湖南地理信息产业园,支持建设geographic 空大数据应用中心和交易中心,打造成为全国知名的遥感大数据资源高地和产业集群[负责单位:天心经济开发区(新)筹备委员会]。
第三条支持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支持信息服务企业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北斗导航、地理遥感、数字内容、区块链等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和产业化。,每年确定3-5个具有强大驱动力或基础或新优势的关键领域。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项目技术开发费用的20%给予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
第二,发展检测服务
第四条培育检验检测品牌企业。全球10大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企业或机构(以入驻前一年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首次在长沙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包括地区总部和职能总部)。自登记之日起两年内,按实际投入的10%(不含土地收购资金)计算,最高支持不超过4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局、、、对于首次获得国家和省质检中心资质的检验检测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局)。
第五条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领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集团标准的检验认证企业或机构,每项标准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局)。对承担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工程并通过检查认证的企业或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局)。对争取在本单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局)设立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含子技术委员会)的新成功企业或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降低企业综合经营成本。支持检验检测认证企业或机构纳入长沙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根据其年度服务表现,按当年新购买R&D设备成本的1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补贴。 并按照《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常科发〔2018〕25号)的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各类高层次人才通过考察引进和培养, 检测认证企业或机构按照《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创新创业人才高地建设若干办法的通知》(长发〔2017〕10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鼓励地方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对检验检测认证企业或机构的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用气给予政策支持,完善相关配套服务(责任单位: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第三,发展R&D和设计服务
第七条引进和培育高端R&D和设计机构。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在长沙设立科学中心、R&D中心、独立法人创新中心等高端R&D机构,鼓励引进国内外顶尖工业设计中心,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奖励地方财政贡献的2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支持人工智能、添加剂制造、现代供应链等重大应用示范场景建设,推进新技术推广应用、新业态衍生开发、新模式集成创新,按核定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收购资金)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第八条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开放实验室、中试固化基地、R&D众包平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审核批准的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收购资金)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财政补贴;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连续三年奖励地方财政贡献的2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使用非政府资金购买或租赁我市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设备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申请不高于设备价格或租金10%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鼓励R&D服务开放共享。支持企事业单位自建、对外开放、提供科技R&D平台、中试生产平台、大型科研设备等R&D服务的单位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根据《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常科发〔2018〕25号)的有关规定,支持提供服务的单位和购买服务的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设立第三方独立法人机构,为社会提供综合R&D和设计服务, 当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将参照原母工业企业标准,在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补贴,确保分离后成本负担只降不增(责任单位: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
第四,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第十条发展技术转让服务机构。支持国内外知名技术转让服务机构在长沙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术转让机构,在给予一定基本工作费用补贴的基础上,以购买服务、奖励等形式支持技术转让机构的技术转让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培育一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新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00万元建设资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厅审核备案的从事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按每年累计有助于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的合同额的0.02%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的转移和转化。积极推进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中南大学科技园(R&D)总部基地和湖南大学科技产业园建设。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独立或联合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科技园、协同创新中心等产业创新载体,并根据投资规模、技术水平和研发成果,以“一案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湘江新区管委会、岳麓区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加快国防和民用技术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建设长沙军民融合技术先进技术研究院,加快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负责单位:市发改委、长沙高新区管委会)。长沙军民融合技术推广中心成立,提供四证培训、市场对接、项目孵化、政策引导等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及园区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国防和民用技术集成产业投资基金(负责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获得“人民参军”四项证书者,每次奖励一百万元,市财政、区/县(市)、园区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我市重点工业领域,梳理出有市场前景的军民两用项目,并公布军用技术向民用推广目录和“人从军”推荐技术和产品目录(负责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动词 (verb的缩写)发展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三条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依托湖南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湖南大学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搭建专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引进专业管理团队,打造完整服务链,开展知识产权收购、托管、储备、布局、二次开发、交易对接、孵化、预警跟踪、融资服务等业务(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支持马鞍山视频版权交易平台、湖南文创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中广天则传媒有限公司等版权交易平台建设,推进马鞍山视频文创工业园、天心文化(广告)产业园等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建设,建设以园区为载体的国家版权交易基地(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化局、旅游局、广电总局、长沙高新区管委会、马鞍山视频文创工业园管委会、高辛宁乡)
第十四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构建知识产权服务产业集群,鼓励地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拓展业务领域,提供有特色的高端服务;将知识产权评估、交易、运营、信息分析、合规咨询等国内顶级服务机构引进长沙,满足社会对知识产权服务的多元化需求。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培育计划,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做优,重点培育3-5家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品牌服务企业。(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五条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动银行、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通过知识产权获得质押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给予最高可达实际支付利息40%的补贴,最高可达30万元。(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不及物动词发展技术和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加快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61号)的有关规定,在市产业投资基金下设立科技创新子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中小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工业投资(基金)公司登记将有序发布。工商部门登记时如有异议,可持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督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等单位的书面推荐书办理
第十七条支持科技保险业务发展。支持保险公司开展产品R&D责任险、R&D重点设备险、财产险(含一切险和一切险)、产品责任险、产品质量保证险、雇主责任险、高管和R&D重点人员团队意外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鼓励科技企业积极投保科技保险,符合条件的保险费用可纳入企业技术研发费用,并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保险费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常科发〔2018〕22号)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完善企业信用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补偿基金,为金融机构提供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商标权、订单等质押贷款,并给予风险分担支持,完善企业信用风险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鼓励各区、县(市)、园区完善企业信用风险补偿机制,对本辖区内参与中小科技企业贷款业务的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合作保险机构的本金损失进行补偿(责任单位: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第十九条鼓励建立支付结算中心。鼓励企业在长沙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支付中心和结算中心,支持移动支付等数字现金总部(含结算中心)。对于已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在长沙设立国家或地区总部,按照我市引进和发展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七.其他方面
第二十条设立高新技术服务业专项资金。市本级设立高新技术服务业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高新技术服务业重点企业的引进和培育、重大平台和示范项目建设等。基金奖励标准按照优待和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实行优惠激励政策。支持高新技术服务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服务企业,落实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办法〉的通知》(常〔2017〕19号)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第二十二条加强市场示范应用。将高新技术服务产品纳入我市二类产品认定范畴,以二类产品形式获得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市级及以下政府部门应同样向私人供应商开放外包高科技服务。开展应用示范项目建设,适度降低门槛,支持其进入市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培育高技术服务市场需求。(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八.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述办法适用于长沙市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以及长沙市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第二十四条上述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驻军。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CPPCC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民主党派市政委员会。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1月2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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