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捡左,不找对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经常因为粗心大意而丢失东西。如果丢失的东西不是很重要,那也没关系,但是如果里面有一些重要的文件或者很多财物,你可以想象他们很着急。
前几天王奶奶坐1路公交车的时候丢了一个红色钱包,里面有她的生活费,老年卡,社保卡,银行卡,还有王奶奶孙女的低保卡。幸运的是,虽然钱包当时是被一个女人捡到的,但第二天通过监控成功找到了这个女人,王奶奶的钱包也找回来了。
现在的律师在网上请老朋友。
欧阳华斯,项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家一起讨论一下,
拿了东西不退,算不算非法占用?
让我们关注一条新闻。范先生在龙岩汽车站的一家商场旁边捡到了一个红色的挎包。挎包里有手机,银行卡,身份证,钱包。范先生怕失主着急,立即在龙岩本地论坛发了一条“寻人”的消息,并留下了联系方式。很快,五六个自称“业主”的人打电话来问。其中一个女的说了手机的型号。范先生以为对方是失主,同意在汽车站交接。对方到了,就找范老师要了两部手机。范先生直接把两部手机给了对方。
范先生说,他为了方便,租了一辆摩托车,没有等一声谢谢就走了。但是车主的身份证还是在自己手里。为什么对方不想要?这时候范老师发现不对劲,可能是被人冒领了。然后,真正的主人郭女士出现了。范先生把剩下的物品还给郭女士后,郭女士发短信让他“承担责任”,但他给冒名顶替者打了电话,对方始终没有接听。在这种情况下,范先生是极其委屈的。为什么不做好事,反而承担责任?
问:
像上面这个案子,范老师该不该负责?
答: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上述案件中,范先生找到了身份证、手机、银行卡和钱包。如果手机、银行卡、钱包不是唯一的,那么身份证其实就是一个人身份的最好证明。虽然身份证的照片可能和我自己有很大不同,但是名字和号码还是可以确定车主的。因此,范先生在分娩过程中犯有重大过失罪。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将遗失物交付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方可收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问:
遇到范老师怎么办?
答:
我们应该及时报警,我们应该承担归还丢失财产的责任。数额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
问:
当你发现什么的时候应该做什么才是最正确的事情。
答:
人们接受虚假索赔并不少见。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更重要的是表达公告。不描述特征等。,并在索赔时将细节留给业主核实。当然,最简单快捷的办法就是把失物交给公安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会通知你领取或者发出寻回通知书,确保财物归还原主,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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