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侦查命令民事执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发27号

省内各级人民法院,市县司法局,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司法厅,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市律师协会:

现将《侦查命令民事执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法院、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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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律师协会

2019年1月31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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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命令民事执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当事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取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律师法保障律师诉讼执业权利的通知》第三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执行侦查命令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本规定适用于调查令的申请、审查决定、发布、带令调查、受理调查等事项。

第三条案件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执行所必需的身份等其他有关情况的证据或者资料。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查询结果告知执行人。

第四条如果无法通过网络进行测控系统的调查,且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信息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授权的律师发出调查令,律师将持调查令对被申请人进行调查。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向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发出调查命令,请求协助调查。

调查令的申请可以由当事人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条调查令可以用于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主体信息,包括户籍、身份证登记、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本人照片、婚姻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保情况、征信记录、被执行人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微信、QQ、微博、网络虚拟账户信息等。

调查令可用于调查被执行人以下财产的现状、变化或交易详情:

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存款、理财、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理赔、保单现金价值、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安置;

支付宝、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财产;

房地产、机动车、船舶、船舶空设备、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经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以及作为债权人审理和执行的其他案件;

被执行人的出口退税和各种补贴;

人民法院认为适合通过侦查命令侦查的其他财产状况。

调查令可以用于调查人民法院认为适合由调查令调查的证据或者资料,如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是否违反消费限制令,是否违反出境限制措施,是否隐藏转移的财产,是否有拒不执行判决或者裁定犯罪的嫌疑等。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律师调查委托书:

涉及国家秘密;

律师可以自行调查收集;

与案件执行无关;

其他不适合用调查令进行调查的。

第七条申请使用调查令,可以通过互联网网上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表。申请书应当写明持有调查令的律师的身份、被调查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名称、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名称、申请调查收集的目的、律师未经法庭调查难以取得证据的原因。

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被调查的事项应当具体明确,指向具体的证据或者信息,调查方法应当具有可操作性。

申请调查的内容仅表明调查“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和材料”或者其他不明确情况的,人民法院不予许可。

第八条申请调查的调查律师一般不超过两名。如果有两名律师持有调查令,任何律师都可以持有调查令。

持有搜查令的调查律师可以是被执行人授权执行案件的律师,也可以是被执行人特别授权负责具体调查事项的律师。律师为后者的,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诉讼代理人人数限制。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调查令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发布调查令的决定。

如果执行法官决定批准申请,他应立即发布调查令。调查令的调查对象和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具体,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手写补充。

执行法官认为不允许的,应当报局领导审批,然后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说明理由。

不允许申请调查令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

第十条调查令的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一条调查律师在持有调查委托书时,应当主动出示调查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书等相关文件。调查取证后,应当在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调查收集的全部材料和被申请人填写的回执。

第十二条持有调查委托书的调查律师因故未使用调查委托书的,应当在调查委托书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交存调查委托书。

第十三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调查的,执裁律师有权当场采取合法、适当的措施,固定被申请人拒绝、阻碍调查的证据,并立即向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或者公职人员拒绝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律师在人民法院发出调查令时,应当依法持有调查令,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持有调查委托书的调查律师不得妨碍被调查人执行调查委托书,不得有选择地收集有关证据或者资料,不得向人民法院隐瞒收集的证据或者资料。带搜查证的调查中获得的证据或者资料,由带搜查证的调查律师保密,仅用于执行案件的目的,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事务。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六个月至两年内不再向律师发出调查令,并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信息的反馈不完整和不及时;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退回调查委托书或者回执的;

不当使用或披露通过持有调查令获得的证据或信息;

伪造、变造侦查命令,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持有侦查命令收集的证据的;

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诋毁对方名誉的;

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者资料歪曲、不真实、误导案件事实,影响案件审理的;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调查令相关文件样式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不履行协助调查或者执行义务的

负有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并处以罚款: 有关单位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查询、查封、冻结、划拨和变更财产价格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扣押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产权证明转移手续、转移有关票证、证件或者其他财产的;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第115条罚款和拘留

对个人罚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拘留。拘留期间,被拘留者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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