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经2018年6月8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我市发布了《关于调整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下限的通知》。
池州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397元。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应当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计算,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基数上限为1510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分别为1812元。
中央和省属驻池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参照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发布的《关于调整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执行。也就是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172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分别为2420元。
具体来说,
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下限仍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执行,即池州市和九华山风景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下限为1250元,单位和个人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下限为63元;东至县、石台县、庆阳县职工月工资基数下限为115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下限为58元。最低工资标准在执行期间调整的,应当及时按照新标准执行。
网络图片。
存款基数调整申请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各缴存单位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并持基数调整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县管理部门或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申报系统办理。
在调整缴存基数期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检查各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各缴存单位申报基数调整时,应将职工就业花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工资核定表等资料一并上报进行核定。各单位必须完成确定缴费人数等核定工作,再办理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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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暂停住房公积金
贷款业务公告
不同住房公积金存款的职工:
鉴于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已达93%,资金净流量持续为负,已处于《安徽省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规定的二级预警水平。为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风险,2018年6月8日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暂停执行
具体业务处理截止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特此宣布
池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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