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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期货交易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主要内容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和服务;设计合同,安排合同清单;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和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期货交易所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和设施的运营和完善。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备期货从业资格;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续盈利,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设施;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提高最低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期货公司经营所需的货币或非货币资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设立期货公司的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共同或者连续买卖合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在期货交易中,故意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串通,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向自己买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囤积现货影响期货市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链接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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