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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知道一个人很可能很快自杀,你会选择MoMo观看、鼓励、阻止,还是报警求助?无锡的于某某没有做出这些选择,只是因为对方是自己有问题的女朋友,所以选择了冷嘲热讽,最后女朋友自杀了。4月20日,记者从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结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判处骂人者赔偿10%的损失。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吵架女友说自杀,男友不劝反讥讽酿悲剧
2016年6月19日中午11点左右,于某某因琐事在社交软件上与女友王某某激烈争吵。
王某某生气了,拍了一张双脚站在河边的照片,发给了朋友圈。余看到后,没有立即安慰劝阻,反而刺激他,扬言要从楼上把包扔家里。这进一步刺激了王的情绪。
11点22分,王某某又发消息:“你扔,我就跳。反正我在你心里永远都是这样,好极了,上当受骗了。”
11: 30,王某某给朋友圈发了一个沿河流水的视频。没想到男朋友于某某还在聊天中污秽不堪,辱骂他“神经病,你去死吧,一切都没了,你可以去死。”之后又发了“你一直跳啊”“你跳啊,没人会可怜你关心你”等辱骂的声音。之后,王某某跳进了河里。
当天中午,派出所接到报警,说有个女的溺水了。到达现场后,确认该女子是王某某,已经溺死。
认定男友的言行起到了一定的刺激作用,法院决定承担10%的责任
2016年8月15日,王某某的父母将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因王某某死亡造成的各种损失40%,共计约33万元。
在法庭上,余某某确认了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他辩称,之所以扔王某某的东西,是因为他想结账,王某某没有来拿。王某某自杀的原因是她在向父亲要钱之前就跑了出去。她以前自杀过多次,但没有一次成功。
于某某还辩解说王某某说她会游泳,但她没有游上来,说明她的自杀意图很强烈。并辩称他和王某某只是普通朋友,王某某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鉴于两男两女的关系是否是朋友这一争议事实,法院允许原告提出的两名证人出庭,代理法官方玉宝通过两人的照片、两张火车票的记录以及证人提供的聊天记录,判定两人关系密切,不是被告辩称的普通朋友。
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某某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到言语刺激后,他处理生活不当,无视后果。他应该为跳进河里淹死自己负主要责任。事发时,余某某并没有和王某某在一起,但他的言行明显刺激了王某某最后的跳江。被判对王某某死亡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8.2万余元。
法官说:言行和溺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未上诉。2016年11月11日,判决生效。
该案负责人方玉宝认为,王某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对日常生活中人际关系的矛盾以及跳江溺水的不良后果有足够的认识。他处事不当,遇事不冷静,对生活琐事稍有不满就扬言要跳河。被言语刺激后跳河,溺水后果应负主要责任。
王某某和于某某吵架后,选择了威胁跳河。按照生活常识,即使不是男女朋友,毕竟是微信聊天吵架。当王某某扬言要跳江时,一个正常理智的人应该意识到,刺激对方可能会导致对方跳江。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可能要求于某某给予鼓励,但不给予言语刺激是起码的生活常识。
但于某某在聊天中继续侮辱、刺激王某某,其言行与王某某溺水有一定因果关系,最终认定其酌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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