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1日,我们庆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5周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被誉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中向中国施压的“三座大山”之一,再次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这个“难”的“难”是什么?真的有一般人理解的那么难吗?有哪些解决方法和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规定的来龙去脉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规定,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应当以“替代国”的方法计算,而不是以中国的国内价格或者成本计算。也就是说,以生产条件与中国相似或相近的国家的产品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事实上,这一规则将中国排除在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规定的计算倾销幅度的三种方法之外。这是美欧等国对中国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一公布就大得惊人的根本原因,也是中国企业一直认为美欧的调查不公平、带有歧视性的根本原因。毕竟有多少国家的产品成本和中国企业差不多?
事实上,反倾销调查领域的这种“替代国”方法诞生于1999年11月底中美签署的世贸组织协定。此后,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导致双边义务多边化,美国国内法在反倾销领域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替代国”法技术操作规定最终被纳入世贸组织法律体系并国际化。
20世纪60年代,美国在其《对外贸易法》中规定了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并采用“替代国”的方法计算前苏联和东方社会主义国家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并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以限制产品的出口规模。当大量中国产品开始向美国出口时,美国政府“自然”将这种“替代国”方法应用到中国产品上。欧盟也有同样的“类比计算”方法。他们已经成为美国和欧洲限制中国产品出口的“杀手”之一。
“第15条”不是承认“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条款
仔细研究第15条的英文文本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第15条的法律定位应该是:它不是承认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条款,而只是反倾销特定领域的技术操作条款,是只针对中国的歧视性、技术性不利条款。
首先,从关贸总协定到世贸组织,所有法律文件中都没有“非市场经济国家”或类似概念。纵观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只有GATT1947的反倾销规则出现了“贸易被完全或实质垄断的成员”的概念。即便如此,这个概念也不是对成员经济运行体系的认同。在1989年苏联和东欧剧变后,这一概念在1994年结束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不复存在。
其次,美国人在谈判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需要找到一种“利器”来限制中国产品的大规模出口,其目的是将国内法中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的“替代国”方法纳入世贸组织规则。因此,美国将“替代国”方法纳入中美双边准入协议,将国内法中的歧视性技术规则“合乎逻辑地”纳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这体现在第15条的现有规定中。经过中方在谈判中的论证,本条款仅表达反倾销调查的技术操作方法,不涉及任何其他问题。为此,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从未对外声明根据第十五条承认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是强调不会根据其国内《对外贸易法》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
第三,解释第15条,应建立明确的逻辑关系:《世贸组织公约》与美国和欧盟的国内法是两个法律体系。美国和欧盟国内法之间的逻辑关系是,由于中国没有被授予“市场经济地位”,所以采用“替代国”的方法来计算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然而,第15条没有确立这种因果关系。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各成员可根据国内法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中的“替代国”方法,“无论如何,自加入之日起15年后终止”。
仔细研究了第15条的案文,不可能将反倾销调查中适用“替代国”方法与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之间的直接因果联系起来!此外,在从关贸总协定到世贸组织建立的条约起草规则中,避免了通过在公约条款中制定所谓的标准来确定成员的经济运行体系。因此,第15条肯定不是世贸组织对中国经济运行方式的“非市场经济”的认定,而只是反倾销调查领域有关技术问题的具体适用条款。为什么有人非要赋予它“评判”中国经济运行体制的功能?归根结底,重要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中国发展的自我选择。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自身的经济运行体系是否一定要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作为前提?如果有,我们的“机构信心”在哪里?
公约必须得到遵守,任何人都不能例外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任何缔约方都不能以国内法为由逃避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从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天到现在,中国没有对许多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适用第十五条表示任何异议,尽管许多国家因援引“替代国”方法而对中国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在世贸组织多年来对中国贸易政策的审议中,世贸组织所有成员都没有对中国履行第十五条义务提出任何异议,这表明中国严格履行了“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义务。
另一方面,当第15条规定的15年期限即将过去时,严格履行国际义务的中国自然有权要求所有WTO成员履行“条约必须履行”的义务:根据第15条,从2016年12月11日起,停止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这是每一个WTO成员的条约义务,有必要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后,停止这种对中国产品和企业的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歧视性做法。
中国如何确保其他成员执行“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中国有权要求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在其国内法框架内遵守这一条约义务。也就是说,从2016年12月11日起,在所有涉及中国产品反倾销的新调查案件和复审案件中,国内调查机关不得使用“替代国”方法,否则将直接违反世贸组织成员承担的条约义务。如果任何世贸组织成员在此时间节点后仍坚持使用“替代国”方法,中国有权在世贸组织框架内采取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并要求该成员按照第十五条的适用期严格遵守和履行其在《公约》下的义务,放弃其国内法中与世贸组织规则不一致的规定和做法。
不要让“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牵着鼻子走
面对第15条即将到期的现实,美国和欧盟已表示,应在国内立法中制定新的技术规则和方法来计算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比如欧盟提出了所谓的“市场扭曲”标准来代替现行的“市场经济企业待遇”标准,希望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来评估中国产品是否被倾销。
从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出发,第15条到期后,“替代国”的方法将“寿终正寝”。之后,如果美国和欧洲真的制定新的调查方法或手段来限制中国产品,中国可以援引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欧美对这些新的“国内法”提出异议,要求WTO裁定其新的国内立法违反WTO规则,必须撤销。这实际上是“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具体体现。
同时,针对美欧在谈及第15条到期后安排时提到的“中国不会被授予市场经济地位”的说法或建议,我们应从政治层面淡化和削弱这种来自外部的“干扰”。今天的中国已经和15年前不一样了。一个更加强大、更加自信的中国,需要以更加强大、更加自信的面貌展现在世界面前。无论是压力还是“山”,似乎都不再是问题。谁能否认,15条适用的15年,不仅仅是中国外贸做大做强的过程,更是中国逐渐自信的过程?
毕竟,“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能继续牵着中国的鼻子走。第一步,切断第十五条与中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地位的关系。第十五条应严格限于反倾销调查的技术领域。虽然歧视性的“替代国”方法曾经给中国企业和产品带来不公平待遇,导致对中国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阻碍了产品出口。然而,受外国反倾销调查的产品的出口量与中国的出口总量相比仍然很小。没有必要夸大反倾销的影响,更不用说“替代国”方法的负面影响了。
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形势的低迷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当关于“替代国”方法的第15条的适用到期时,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不会减少,中国企业面临的出口压力和挑战也不会减轻。长期以来,我国出口产品的结构性矛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市场多元化在仁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成千上万的企业竞相向同一个市场出口类似的产品,导致价格自相残杀,自然容易受到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
中国出口产品被反倾销调查后,企业基础会计工作薄弱,特别是企业财务状况和成本控制制度不完善,导致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大大降低了中国企业打赢反倾销官司的概率。排除对中国的歧视性做法,中国产业结构不合理,企业内部实力不足,管理手段落后,销售手段单一,缺乏中长期发展战略,都是亟待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因此,中国产品增强市场竞争优势的“必由之路”是练好内功,增强竞争力,努力开拓市场,加大产品研发力度,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制造”,增加产品附加值。
作者石天财富管理是从事金融行业多年,研究国际形势和热点事件的金融投资分析师。金融领域博大精深,市场每天都在不断曲折。我能做的就是用我多年的研究经验帮助大家。欢迎补充作者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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