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所有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为了住,不是为了炒”,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遏制投机购房投资,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健康运行,现将《无锡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是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是为了住,不是为了炒”, 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处理住房公积金非法提取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重点支持职工购买第一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住房。 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抑制投机性购房投资,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健康运行。参照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成都等全国主要城市的普遍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和执行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1.1 .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政策。职工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与其社会保险缴存单位一致,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与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基本一致。如有明显差异,员工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以及不是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场所的职工,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和贷款还款。本意见所称“直系亲属”包括财产所有人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3.同一套住房用公积金购买后12个月内再次发生交易的,不得再用公积金购买。4.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只有一方产权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办理公积金购房业务。二是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的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已付职工家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工薪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意见所称“第一套自住住房”,是指在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本市无住房的情况下购买的自住住房。本意见所称“第二套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家庭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购买的自住住房: 职工家庭名下只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本市无住房;职工家庭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且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职工家庭名下只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本市只有一套住房,该笔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与本市唯一一套住房相同。本意见所称“职工家庭”包括贷款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规定,职工家庭购买无锡行政区域内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住房总价的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住房总价的40%;在江阴、宜兴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住房总价的20%。四.调整现行公积金贷款额度1。调整当期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员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若借款人本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2.贷款金额与贷款申请人公积金的存款期限和存款余额挂钩。职工足额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不满24个月的,贷款金额按存款余额的5倍计算;职工已足额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贷款金额按已缴纳余额的7倍计算;职工已足额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6个月的,贷款金额按存款余额的10倍计算。借款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共同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为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存款余额乘以各自公积金存款年限对应的倍数之和。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配偶为军人的,贷款金额放宽至前述贷款申请人贷款金额的2倍。3.将贷款金额与借款人还款能力挂钩,加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在保证职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按贷款金额和年限计算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月收入的60%。月收入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前最近一个月的公积金存款基数计算。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配偶为军人的,月收入可放宽至贷款申请人存款基数的2倍。4.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并取下列限额标准中的最低值:扣除规定比例的首付资金后剩余房屋的总价;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和缴存余额确定的贷款限额;根据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5.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受上述第四条第项的限制,但仍应符合其他贷款额度限制标准。6.职工家庭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自住住房,且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金额可与其公积金缴存余额无关,但仍应符合其他贷款限额标准。职工已足额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不足24个月的,可按最高贷款额的50%计算贷款额;职工已足额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可按最高贷款额的70%计算贷款额;职工已足额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6个月的,可按最高贷款额计算贷款额。借款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共同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为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最高贷款金额乘以各自公积金缴存年限相应比例的总和。5.本意见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原存、取、贷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
一、制定本意见的背景和政策依据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的规定,有必要开展违反规定征收住房公积金的工作。《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支持职工购买第一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遏制投机性购房投资。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健康运行,应参照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成都等全国主要城市的普遍做法,规范和调整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和执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二、规范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规范完善,增加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与社会保险缴存单位一致,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基本一致。如有明显差异,员工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能证明员工的工作单位和工资收入。
二是调整无锡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范围。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必须是产权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户籍所在地或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员工办理上述提取业务时,配偶关系证明为结婚证;直系亲属的证明材料是户口本。户籍簿不能展示的,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是户口本;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点证明材料为缴存地点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缴存清单。
三、同一房屋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后12个月内再次发生交易的,12个月内不得再用公积金购买该房屋。
四、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只有一方产权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购房总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本中心受理员工本次业务提取申请时,遵循“申请优先、完成准确”的原则,即第一次申请按规定完成后,不受理后一次申请,第一次申请未获批准的,重新申请。
五是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认定标准由“还贷不还房”调整为“还房还贷”。“住房”是指在房地产登记中心登记的职工家庭名下的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调整最高贷款额度,满足借款人本人要求,最高贷款额度30万;借款人及配偶双方均符合要求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但每个借款人及配偶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万。
第七,贷款金额与借款人的存款期限和公积金余额挂钩。存期分为24个月以内、24个月以上、36个月以内、36个月以上三个档次。相应的贷款金额分别为存款余额的5倍、7倍和10倍。借款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共同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为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存款余额乘以各自公积金存款年限对应的倍数之和。
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时,可以累计计算按时足额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缴存期限计算范围,但在计算缴存余额时可以计入计算范围。
第八,贷款金额要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挂钩。在保证职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平均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的60%,并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月收入根据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前最近一个月的公积金存款基数计算。贷款申请人还款能力不足的,按照担保公司的要求增加抵押物或担保人。
九是完善救济条款。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受存款期限和存款余额的限制。职工家庭购买第一套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自住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与公积金存款余额挂钩。存期也分三个档次:24个月以内,24个月以上,36个月以内,36个月以上。相应的贷款金额为最高贷款金额的50%、70%和100%。
十是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并取下列限额标准的最低值:
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后剩余的总房价款;
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
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和缴存余额确定的贷款限额;
根据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规范和调整政策实施时间及注意事项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1日起生效。2019年10月1日前已提交并进入中央系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贷款政策执行。
无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25日
文章来源: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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