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1日电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今日发布公告,征求公众对《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商务部在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时,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由当事人当场上缴国库。
意见草案规定,行政处罚由商务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商务部所属机构实施。)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商务部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意见草案还指出,商务部设立了行政处罚委员会,作为商务部行政处罚案件的审判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通过举行听证会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商务部法制办是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行政处罚委员会听证会,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承担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意见稿》规定,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实施行政处罚的,调查机关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证据清单,并连同证据材料一并报送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陈述案件事实、调查过程、有关证据和违反的法律规定,并对案件的处理和依据提出初步意见。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证据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后,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
《意见稿》提到,法制机构认为案件中个别事实不清的,可以要求调查机关作出说明。必要时,法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经审查,法制机构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审查,法制机构认为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案件审查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向行政处罚委员会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查报告》等材料,行政处罚委员会应当举行听证,听取案件意见。
《意见稿》还提到,行政处罚委员会应当召开听证会。经过集体讨论和充分协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是涉嫌构成犯罪的,由侦查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二是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违法行为轻微,不能依法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四,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确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范围。
意见稿规定,法制机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委员会确定的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处以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应当在行政处罚通知中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通知后3日内提交法制办。法制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审查相关情况。
《意见稿》还明确,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组织听证。当事人有重大陈述和申辩,法制办认为可能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根据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应当举行听证对案件进行审查。
最后,《意见稿》强调,商务部在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时,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由当事人当场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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