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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没有规则你就不能创造方圆。”婚姻也一样。没有法律保护的婚姻就像一盆散沙。生活中很少有人真正理解新婚姻法,只有在婚姻出现问题的时候才会后悔。

以下穆青将为你普及一些新婚姻法的知识,仔细阅读后,让我们学会合理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让我们的婚姻生活更加安心。

关于房子。

新婚姻法第七条: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只能视为赠与子女一方,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该房产可视为双方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很多女性认为这种解释对她们不公平。以后一旦离婚,女方很有可能被“扫地出门”。但这个解释也让很多公婆放心:养儿子不是“输”,没必要“维护”媳妇;已经成为笑话的“婆婆需求论”,可能会进一步突变,让女方的名字“戴上”房产证。

说明:公婆没给媳妇买房?公婆买房,女婿没份儿。

满足于女方的软弱,坚持“男方一定要买房子”,是不平等的。

女权主义者忽略了这个普遍规律,它不仅包括儿子买房不打分,还包括女儿买房不打分。如果还坚持“男方必须买房”,只能说这些人认为男女不平等,满足于女方的弱势地位。在大多数中国家庭中,如果婚后丈夫的父母用半辈子购买的财产通过赠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提出离婚时可以拿一半,这和对男方明显不公平是一样的。更有甚者,父母买房子不同时给夫妻双方,推定给其中一个孩子,这其实是对支付房产的父母“意思自治”的绝对尊重。如果父母特别喜欢儿媳,女方可能得不到新规定下的房产。

说明只是保证了底线,夫妻可以按照“意思自治”的约定处分财产。

第七条规定,婚姻双方未约定房屋产权的,方可生效。如果夫妻双方事先有约定,或者共同签订了财产登记,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婚姻法》第19条还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现行《婚姻法》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协议,就可以根据双方事先的约定处分财产。司法解释只是保证一个底线,保护双方最起码的权益。

婚姻法新解读:不谈感情,伤害法治

婚姻法永远无法控制男女之间的爱情,以及永恒爱情的誓言。它只能在你失去所有感情的时候给你生存的尊严和权利。婚姻法的新解释只是把丑话说在前面。如果你觉得没心没肺,觉得苛刻,觉得房子票的归属不是你想要的,只能说欲望要求太高。

1.《婚姻法》既是婚姻法,又是离婚法

婚姻法对继续婚姻不负责,也不应该保证甜蜜的婚姻是“最小的合伙制股份公司”。

婚姻一直是从不同的角度来描述和定义的。浪漫主义者称之为爱情的结晶,悲观主义者称之为爱情的坟墓,单纯主义者称之为“助活”,经济学家称之为“最小的合伙制股份公司”。在所有的描述中,只有最后一种具有法律的严密性,只有在这种没有任何浪漫色彩的属性中,婚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也就是说,婚姻法对婚姻中爱情的延续不负责,也不能保证婚姻生活的甜蜜。法律唯一能做的就是为婚后双方的“商业”行为建立一个格式化的最低章程。在这一宪章的约束下,双方的利益可以得到平等但最低限度的保障。

财产可以区分,但离婚成本没有下降。新婚姻法不会推高离婚率。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议,是因为解释涉及到“小三”、“房子”等具体问题。有网友指出,新修订的《婚姻法》就像一部“离婚法”:“房子要分清楚,债务要算清楚,甚至养老金也要考虑。太疼了。”舆论指出,司法解释把离婚问题说得这么清楚之后,离婚就会变得容易,离婚率就会推高。

其实这种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首先,司法解释要解决的问题是当前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关于婚姻家庭的问题90%都是离婚问题,所以司法解释是有针对性的,而不是大家理解的提倡离婚。其次,离婚的情感成本应该是所有案例中最高的。因为即使法律对离婚事项有明确规定,也不降低离婚的情感成本。人不会因为财产可以区分而离婚,这和破产法不会推高破产率是一个道理。离婚率高是全社会的问题,与法律规定无关。

美国将婚姻法命名为《婚姻和离婚法》

在现代之前,离婚一直是不同文化和制度之间争论的焦点。例如,在《圣经》中,耶稣曾说:“丈夫和妻子不再是两个人,而是一个人。所以,上帝合作,人就不能分离。”而且天主教会根本不承认离婚。直到新教的出现,婚姻才不是圣礼,而应该由理智来控制,婚姻的世俗化和离婚的权利才得到承认。美国1970年颁布的《婚姻法》直接命名为《婚姻离婚法》,突出了“离婚”一词,最大限度地防止了《婚姻法》演变为《婚姻法》。

在我国,1950年的社会主义婚姻法对离婚只有程序性规定,没有实质性规定,对如何判决离婚也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有人提出,坚持离婚必须正当的原则,即离婚要有正当理由才能准予,没有正当理由不允许离婚。被安排人要求离婚的,应当批准;喜新厌旧的人是不会支持离婚的。所以对离婚权的忽视甚至轻视是有一定基础的,从司法解释出台后的舆论哗然中也能看出一二。

2.婚姻是温暖的,婚姻法应该是冰冷的

“解释”是制定“破产清算”时的规则,没有额外的残酷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大致相当于为破产清算中的婚姻“合伙企业”制定了一套总则。破产本身就是悲剧,残酷是必然的。“解释”只是试图保证悲剧的一面不会变得更糟,实际上并没有制造更多的残酷。

“解释”唯一的残酷之处在于,它无情地提醒所有准备结婚的人,在未来的破产清算中,为了给自己赢得比法律规定更多的利益,最好在婚前做出一些特别的约定,或者至少是为了保持自己的合法利益。但事实上,这是法律应该做的一切,它只负责保持底线。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底线是双方的利益在结婚或离婚时不会受到损害。

婚姻在道德范畴要强调伦理,合同法只在法律范畴负责守住底线。

目前,国内外关于婚姻本质的理论主要包括契约理论、婚姻伦理理论、身份关系理论、系统论和信任关系理论等。但在法律范围内,婚姻本质上应该是一种契约,认为婚姻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约定的结果,没有约定就没有婚姻;而且,婚姻一旦依法缔结,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权利和义务,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婚姻为合同。

此次发布的《婚姻法解释》充分尊重婚姻家庭关系中双方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权利,突出了婚姻关系在更多财产相关问题上的契约化倾向。比如规定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增值收入,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承认一方将个人所有的财产给予另一方,在权利转移前享有撤销权;夫妻间借款协议的认可等。

3.婚姻中的财产关系是一种契约

传统的夫妻财产共同治理和自由占有配偶个人财产的模式已经不适合现实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空。随着现代法治和财产观念的普及,以夫妻财产共治、生育子女、抚养后代为己任的传统模式不再是唯一的家庭形式,独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层出不穷。因此,调整家庭财产关系,尊重夫妻财产自主权势在必行。

此前,中国的夫妻财产关系体现出强烈的认同感。一个人从结婚开始,就获得了无偿占有和使用配偶财产的期待权。这种依赖身份的财产共有权关系,必然导致缔结婚姻时更多考虑配偶的身份和经济状况,从而必然导致分割财产时权利义务不平等的矛盾。

注重契约,尊重个人财产,是对现代婚姻财产观念的回归

1980年《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这是在私有财产概念模糊、缺乏法律保护的历史背景下夫妻财产的绝对“平等”,不符合现状。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个人财产优先的思想,展现了婚姻的契约关系,无疑是前所未有的进步。考察《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其他条款,也清晰勾勒出婚姻当事人财产自治的前景。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重视契约精神,尊重当事人的财产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颠覆。在一个回归现代法治和财产观念的时代,婚姻家庭财产观念也必然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总的来说,完善夫妻财产权利立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自主权,将减少纠纷,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想结,动机很简单。对此,司法解释强调的是现代的婚姻、财产、法治观念,没有太多可指责的地方。

提醒注意

对于一般的婚姻来说,法律冰冷的底线之上有无限的可能性空。各种对婚姻、浪漫或温暖的描述,你还是可以想象、勾画、实践的。而法律是你最坏的打算——当你没有勾勒和实践的时候,你不会跌得太惨。而如果让法律和你画一幅画,你从云端掉下来,谁来捍卫你最后的权利?

作为女性,要合理理解法律规定,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别忘了法律最重要的是证据。如果发现婚姻无法继续,就要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收集相关证据,这样才能更顺利的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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