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5日电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推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法律文书推理工作。意见中指出,七类办案所涉及的检察法律文书,应以推理为主。
根据意见,各类检察法律文书,如决定、意见、建议、通知等。一、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涉及公民和组织重要权利的处置或重要诉讼过程,并可能引起质疑、异议或舆论炒作的,应在叙述法律文书或送达、宣布决定时着重论证。检察法律文书涉及以下几个办理环节应重点推理:
在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时,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作出不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驳回取保候审申请、变更或者终止强制措施申请的决定。
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对有犯罪和非犯罪争议、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批准逮捕的决定;复议和复审维持原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告知侦查机关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为调查机关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正确,或者实施调查活动不存在违法性,不支持监督申请的。
在公诉过程中,对在罪与非罪之间有争议、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作出不起诉或者起诉决定的;复议和复核维持原不起诉决定;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抗诉请求作出不抗诉决定。
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拘留必要性后,提出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就被监管人的拘留期限和死亡或伤残情况答复原告。
在特别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有条件不起诉决定的;请求启动没收非法所得程序或者决定不申请没收非法所得;要求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或者决定不申请强制医疗;提出纠正不当强制医疗决定的意见。
在刑事上诉检察工作中,对检察机关的刑事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经审查不支持上诉请求的;对国家赔偿案件作出审查决定。
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决定不予受理、不支持监督申请或者作出最终审查决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中,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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